券商監管條例征求意見中 凸現四大看點意義非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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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8日 07:43 中國證券報 | |||||||||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草案)》日前下發到各證券公司征求意見。它填補了新《公司法》和《證券法》在細節上的空白 本報記者 陳勁 深圳報道 日前,由中國證監會起草的《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草案)》下發到各家證券公司
這份共九章九十八條的草案,分別對證券公司的市場準入與日常監管、組織機構的設置與股東和高管的管理、基本業務規則與風險控制措施、客戶資產的保護等作了規定。對于證券公司退出的問題,草案未作具體規定,但將另行制定《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 “條例填補了新《公司法》和《證券法》在細節上的空白,有現實的指導意義,”此間券商人士表示。 貨幣出資不少于三分之二 據介紹,關于股東的出資方式,草案規定,證券公司股東的出資,應當是貨幣資金或者證券公司經營中必需的實物;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不得低于證券公司注冊資本的三分之二。 有券商人士稱,這樣規定主要是由于《證券法》對證券公司股東的出資方式未作規定;而在實踐中,一些公司的股東出資以證券類資產為主,貨幣資金很少,而且所謂證券類資產中往往包含股東集中持有的股票和不良債權,使得公司從設立之日起資產質量就很差,無法規范、健康運行。 在業務資格的審批條件方面,草案則規定,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由中國證監會依照《證券法》的規定,按照公司資本數額、人員素質、管理能力與擬經營業務的風險程度相適應的原則予以核定。 對于證券公司設立、收購分支機構,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證券經營機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注冊資本,合并或者分立等,目前主要是考察證券公司的風險和規范程度,區別對待。 獨董不少于三分之一 在證券公司的組織機構方面,草案規定,證券公司應當設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不得少于董事總數的三分之一;此前的相關規定為,當董事長與總經理由一人兼任或內部董事占董事總數五分之一以上時,獨立董事不得少于董事總數的四分之一。 此外,草案還要求證券公司董事會應當設立由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的薪酬與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和風險控制委員會。證券公司還應當設立董事會秘書和合規總監。合規總監負責對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進行事前審查,保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以及公司規章制度在公司內部的貫徹實施,合規總監應當專職。 第三方存管三年須達標 第三方獨立存管的商業銀行名單,將由中國證監會確定并公布。如果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存管辦法不符合第三方存管要求,應當自條例實施之日起三年內達到規定;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保護客戶資產安全性的需要,責令證券公司在上述期限屆滿前,改變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存管辦法,達到規定。 此間券商人士認為,這主要是考慮到目前已有的第三方存管模式有待進一步改進,存管銀行的規范程度、財務狀況、技術條件、網點布局等對客戶資金的安全性、客戶存取資金的方便性和證券交易結算的效率有重大影響,設置了一定的緩沖期。 此外,草案還規定,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將客戶資產交由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產托管機構托管;資產托管機構承擔安全保管客戶資產、辦理有關資金收付事項、對證券公司的投資決策行為進行監督等職責。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客戶的資產與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的自有資產互相獨立;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的債權人,對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客戶的資產不得行使任何權利,不得申請查封、凍結或者強制執行。 外方股東條件放寬 關于外方股東的資格條件,草案規定,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的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外方股東,除應當具備內資證券公司股東的資格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四項條件:一是所在國家或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二是在所在國家或地區具有金融業務經營資格,經營金融業務十年以上,或控股一家金融機構十年以上;三是自身及其所控股的金融機構具有完善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四是在國際市場上具有良好的聲譽和經營業績。 此間券商人士認為,與此前的《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相比,外方股東的條件有所放寬。 首先,《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要求外方股東必須是金融機構,草案則規定,外方股東可以是金融機構,也可以是金融機構的母公司。這樣規定,是考慮到境外一些金融機構實行集團化經營,對外投資往往以控股公司的名義進行,允許這類金融控股公司入股,既符合引進外資的基本目的,又有利于減少操作上的障礙。 其次,《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要求所有外方股東均具備特別資格條件,而草案只規定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外方股東具備。這是為了給非金融機構、非金融控股公司的境外戰略投資者入股留下空間。這類機構入股雖不能引進先進管理經驗和技術,但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