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非法吸存案終審判決 維持原判被告依職領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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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8日 01:20 第一財經日報 | |||||||||
判決確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事實,或使唐萬新案難以實施無罪辯護 本報記者 程維 發自重慶 德恒證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昨日在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7名上訴人的上訴被駁回,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該案相關律師認為,這一判決將對德隆其他案件的審理及判決產生重大影響,可能使唐萬新案難以實施“無罪辯護”。 被外界稱為“德隆刑事第一案”的德恒證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8億元案的一審,由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6月7日公開審理,并于8月31日宣判。 當時德恒證券及7名自然人均被判有罪。其中原德恒證券公司總裁韓新林、原副總裁郭建偉、原副總裁邵義政、原副總會計師李普選分別獲刑5年、4年、3年6個月、3年,分別處罰金30萬、25萬、25萬、20萬元。原總裁助理兼資產管理部總經理王政、原投資管理部總經理王維剛、原計劃管理部總經理謝云燕分別獲刑2年、1年6個月、1年6個月,但王維剛、謝云燕均緩刑2年,3人分別處罰金20萬、10萬、10萬元。 一審判決后,除郭建偉外,其余7名被告均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被告韓新林的律師陳敢對《第一財經日報》稱,該案在認定韓新林等原德恒證券高管在公司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時,沒有更多地考慮到德恒證券及其主要高管人員均受制于一個背后操縱系統。案中,德隆集團是通過其設立的上海友聯經濟戰略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操縱全局的。 陳敢認為,德恒證券案及目前已經審理的德隆系內的其他刑事案件還有一個明顯特點——公訴方或法院的判決均“按被告在單位內的職務大小排隊‘分配’刑事責任”。他表示,“這一模式值得研究。” 被告李普選的二審辯護律師周小山也表達了類似觀點。他說,幾名被告被法院認定為“參與、決定、組織、實施”了德恒證券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但實際上相關被告“只有參與”,所有的操控都在上海友聯。因此,一審時公訴方以《證券法》中高管應承擔公司非法經營責任為基礎,并對刑事責任的承擔按高管的職位來排序“不科學”。 周小山認為,可通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及在職時間長短、參與相關工作的量,來綜合確定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陳敢說,德恒證券案的終審判決具有“標桿意義”,該判決已經確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這一犯罪事實,故德隆系核心控制人唐萬新的法律“智囊團”試圖提出無罪辯護的“成功幾率很小”。 另外,德恒證券公司認為,該公司已經于2005年8月3日被中國證監會取消證券業務許可,并責令關閉,且已經成立清算組,因此應對該單位“不再追訴”。但重慶市高院認為,該公司雖被取消證券業務許可,并責令關閉,但是并未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宣告破產,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應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