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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代表訴訟風潮逼近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6日 08:50 中國證券報

  本報記者孫宏

  面對失信的大股東、公司高管,小股東終于跳出了“自己告自己”的怪圈。按新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可以依據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義,為了公司利益提起訴訟,所獲賠償歸于公司。

  而在我國證券市場上,上市公司大股東及高管侵害上市公司權益的行為相當嚴重。資料顯示,截至2004年末,上市公司大股東占款金額達509億元,上市公司違規擔保達416億元。

  隨著新法的全面施行,對于那些習慣了在約束失效環境下騰挪的上市公司大股東及高管們,訴訟風暴將是高懸于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會隨時降臨。

  打破法律怪圈

  長期以來,上市公司處于“人無法咬自己鼻子、但法律又讓人咬自己鼻子”的法律邏輯悖論中。

  據1993年公司法,只能由董事長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在大多數情況下,具有持股優勢的控投股東控制了上市公司的管理層,而一旦控股股東、管理層損害上市公司的利益,被告兼原告法定代表人的雙重矛盾角色及其自我利益的本能維護,使得公司管理層幾乎不可能代表公司對自己或者大股東提起訴訟,也幾乎不可能委托小股東作為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對大股東兼公司董事長提起民事訴訟。

  在司法實踐中,股東代表訴訟也經歷了一個從不受理到逐步受理,又因立法空白而各個法院處理存在差異的過程。新公司法的出臺,解決了這一法律困境。

  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的趙繼明律師說,股東代表訴訟是廣大股東監督公司經營及預防經營權濫用的重要救濟和預防手段。簡言之就是,當公司大股東或管理層侵犯公司的利益,公司又不去主張權利或者沒有能力去主張權利,這時小股東要書面通知公司去起訴,如果公司不起訴,小股東就有權利以自己的名義去提起訴訟,所獲賠償歸于公司。

  民商法專家劉俊海也認為,中小股東為公司的利益而提起訴訟,有時就是為了伸張正義,彌補公司遭受的損失,從而從公司間接受益,如分取更多紅利,或者看到公司股價大漲等。

  尚待相應司法解釋

  但一些法律人士指出,這一法律條款仍需相應的司法解釋。

  上海嚴義明律師事務所的嚴義明律師說,據有關媒體透露,

證監會初步查明科龍被顧雛軍的格林柯爾占用資金超過34億元,如果屬實且股東按此金額向顧雛軍等人提起訴訟,要求其向科龍還款34億元,僅法院訴訟費就會是個天文數字,在這樣的情況下,相信不會有股東有能力并且愿意提起訴訟。有的國家在立法時,認為股東提起的股東代表訴訟并不是為了自己的直接經濟利益,因此采用按非財產訴訟案件收取訴訟費。我國如果能夠按照同樣的原則收取訴訟費,就會大大便于廣大股東提起代表訴訟,因為法院對該類案件收取的訴訟費就只有50元。

  趙繼明也說,在中期公司一案中,小股東為了維護公司的利益而起訴,案件受理費高達83萬元,如果不是兩原告經濟實力雄厚,是根本無法打得起那場官司的。按財產案件的標準收取受理費,一般的小股東無力對抗大股東,因為訴訟成本太高了。

  趙繼明還認為,如果判決下來,被告不自動履行判決,下一步是由小股東來當申請執行人還是由公司來當申請執行人,這也需要司法解釋的規范。

  案例回放

  案例之一:1998年證監會公布了對紅光實業及其經營管理人員的處罰決定。紅光實業的中小股東要求經營層,對公司因他們的違法經營行為給紅光招致的罰款向紅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是國內首例股東告董事的案例,后來法院以“原告主體不合格”為由,對案件不予受理。

  案例之二:2003年,小股東邵先生以大股東侵占上市公司資產為由,起訴三九醫藥董事長趙新先,法院后以訴訟主體不合格為由未予立案。

  案例之三:2004年,小股東李先生以蓮花集團占用上市公司近10億元資金,構成對其本人及全體流通股股東的侵權行為為由,將蓮花集團及蓮花味精告上了法院。這是我國

證券市場首例被法院受理且審理的小股東訴大股東占款的侵權糾紛。

  案例之四:2005年7月,成都勱達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將旭光股份的8名董事及監事告上法院,起訴董事對廣東新的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收購主體資格不進行應有盡職調查,放任其任意修改調整重要財務數據等,侵犯了該公司及原告作為公司股東的合法權利。后由于原、被告主體均不合格,法院予以駁回。

  案例之五:從2003年7月開始,宏達集團和宏達股份以關聯企業青島宏達和宏達集團的名義多次從中國中期期貨經紀有限公司借款,截至2004年6月尚欠1.64億元沒有歸還。中期公司小股東蘇州新發展投資有限公司、兗礦集團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以股東代表訴訟為由提起訴訟。2005年12月法院一審判決:青島千禧宏達體育娛樂有限公司、四川宏達(集團)有限公司償還第三人中國中期期貨經紀有限公司1.64億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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