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銀監會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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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3日 11:32 證監會網站 | |||||||||
各上市公司,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為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批由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行為,有效防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風險和金融機構信貸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規范上市公
二、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擔保審批行為,有效防范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由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風險 (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加強對由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申請的審查,切實防范相關信貸風險,并應及時將貸款、擔保信息登錄征信管理系統。(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依據本《通知》、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認真審核以下事項:1、由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申請的材料齊備性及合法合規性;2、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履行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批程序的情況;3、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情況;4、上市公司的擔保能力;5、貸款人的資信、償還能力等其他事項。(三)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等規定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控制貸款風險。(四)對由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申請,比照上述規定執行。三、加強監管協作,加大對涉及上市公司違規對外擔保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一)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與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加強監管協作,實施信息共享,共同建立監管協作機制,共同加大對上市公司隱瞞擔保信息、違規擔保和銀行業金融機構違規發放貸款等行為的查處力度,依法追究相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通知》規定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整改,并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予以處理。(三)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法規的,中國銀監會依法對相關機構及當事人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等措施追究法律責任。 四、其他 (一)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上述規定,修訂和完善《公司章程》;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納入統一授信管理,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和管理。(二)本《通知》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執行。所稱“對外擔保”,是指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的擔保,包括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擔保。所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擔保在內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總額與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之和。(三)金融類上市公司不適用本《通知》規定。(四)《關于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0]61號)、《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中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五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20號文200511吸收意見稿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doc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