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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證聯手欲鏟違規擔保毒瘤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3日 07:56 中國證券報

  本報記者夏麗華北京報道

  近日,中國證監會與中國銀監會聯合發布《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新通知取消了此前相關規定中禁止向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總額不得超過凈資產50%等限制,但這些擔保行為只有經過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方可“開閘”。此外,《通知》還嚴格規定了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由上市公司提
供擔保的貸款審核要求及責任,明確了證監會和銀監會在治理上市公司違規擔保工作中的分工和監管職責。

  有關方面表示,此次

證監會
銀監會
聯合發布《通知》,加強監管協作,共同治理上市公司違規擔保問題,顯示了銀行、證券監管部門對鏟除上市公司違規擔保毒瘤的決心,對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擔保風險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貸風險,必將起到重要的作用。

  《通知》規定,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權限及違反審批權限、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但金融類上市公司不在《通知》約束的范圍內;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比照相關規定執行。

  《通知》規定,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通知》還明確,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的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同意并作出決議。

  《通知》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納入統一授信管理。依據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認真審核擔保材料的齊備性、合法合規性,履行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批程序的情況,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情況以及上市公司的擔保能力,貸款人的資信、償還能力等其他事項。

  新規定將自2006年1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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