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業銀行獲準發行40億混合資本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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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1日 08:02 中國證券報 | |||||||||
本報記者王妮娜施如海 銀監會日前批準福建興業銀行發行40億元人民幣混合資本債券,用以補充附屬資本。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在興業銀行試點的基礎上,這種創新債券形式將逐步推開,成為中小銀行補充資本金的重要融資工具。
混合資本債券在國際上廣為商業銀行采用,是補充資本金的重要渠道。據介紹,當銀行倒閉或清算時,混合資本債券的清償先于商業銀行股權資本,但在商業銀行發行的長期次級債后。和次級債相比,混合資本債券在期限、利息支付方面“個性鮮明”。 首先,混合資本債券的期限在15年以上。發行之日起10年內不得贖回。10年后銀行可以具有一次贖回權,但行使贖回權需得到銀監會批準。若10年后銀行未行使贖回權,可以適當提高債券的利率,但提高利率的次數不能超過一次。 其次,當核心資本充足率低于4%時,銀行可以延期支付利息;若同時出現盈余公積與未分配利潤之和為負,且最近12個月內未支付普通股現金股利,銀行必須延期支付利息。遞延的利息將根據本期債券的利率計算利息。在不滿足延期支付利息的條件時,銀行應立即支付欠息及欠息產生的利息。 第三,債券到期時,若銀行無力支付索償權在本債券之前的銀行債務,或支付本債券將導致無力支付索償權在本債券之前的銀行債務,可以延期支付本債券的本金和利息。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