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石正式提起上訴 二審程序將隨后啟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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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0日 02:32 第一財經日報 | |||||||||
本報記者 陸媛 發自北京 昨天是上訴期限最后一天,王小石已經提起上訴,王小石案一審代理律師孟冰向《第一財經日報》表示。 京都律師事務所主任田文昌律師、孟冰律師在王小石案一審中為其做了無罪辯護,證
上周,孟冰律師回訪了王小石。王小石除了表示希望堅持無罪辯護以外,還表示已經提起上訴。孟冰律師說,王小石提起上訴后,一中院應移交案卷到二審法院,也就是北京高院;王小石案卷到達北京高院之后,二審程序啟動。孟律師表示,王小石家屬仍未同其簽訂二審代理協議。 田文昌律師在一審庭審時說:“王小石拿了錢,是犯了錯誤,但是到底構不構成斡旋受賄罪?”王小石在隨后自行辯護中,也表示:“很多公司想通過我來認識發審委委員,我都拒絕了,這次也教育了我,我認為收錢是不對的。” 2002年2月至9月期間,被告王小石、林碧經共謀,利用王小石擔任證監會發審委助理調研員的便利,在接受福建鳳竹紡織科技有限公司的請托,通過證監會發審委其他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幫助該公司申請上市過程中,非法收受該公司賄賂款人民幣140余萬元,后被二人伙分;2002年3、4月間,被告人林碧利用擔任東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駐福州辦事處負責人的職務便利,在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為甘肅亞盛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過程中,向該公司索取賄賂款31.8萬元。 此案公訴人、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代理檢察員邸桂珍在庭審時表示:“被告王小石、林碧行為觸犯了刑法25條、388條、385條第一款之規定,林碧行為觸犯刑法163條規定,應當以王小石、林碧犯受賄罪;以林碧犯公司人員受賄罪,分別追究兩人的刑事責任。” 控辯雙方焦點集中在是否能夠認定王小石斡旋受賄,而如果構成斡旋受賄這一款,則王小石將被確定為受賄罪。而更針鋒相對的地方恰恰在于如何從基本同樣的證據出發來解釋王小石是否有罪。 所謂斡旋受賄,是來自我國刑法第388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論。對此種行為,理論上有稱斡旋受賄罪的,也有稱間接受賄罪的。 田文昌辯稱:“公訴人認為是共謀,但是辯護人認為是請托與被請托的關系。如果林、王共犯,那么誰行賄?企業嗎?但是公訴人沒有把企業列為行賄罪。這很明確,假設構成受賄罪,那么是林行賄,王受賄,那是收受關系,林代企業付錢,林和企業是一方,所以不能構成與王的共謀。” “斡旋受賄最重要的就是形成了制約關系。也就是王使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做,不做就構成壓力,因為本人職權地位對于被請托人形成橫向縱向制約關系。如果證監會的婁堅、齊蕾收了禮辦好了事,那就構成斡旋受賄。但婁堅拒絕了王小石送給他的電腦。這一點,恰恰否定了制約關系這個重要法律要件。”婁堅、齊蕾系證監會發行部審核處工作人員,被王小石邀出與已經遞交上市申請但未過會的福建鳳竹紡織高層一起吃飯。 除此兩點之外,田文昌律師認為王小石當時在深交所工作,并非證監會工作人員,因此無法利用本人職務形成的便利條件受賄,而且迄今為止并未證明福建鳳竹紡織系造假上市。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