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算財產免于強制執行是登記結算穩定運行保證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15日 13:39 證券日報 | |||||||||
鄧 杰 新《證券法》第168條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業務規則收取的各類結算資金和證券,必須存放于專門的清算交收賬戶,只能按業務規則用于已成交的證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強制執行”。這是首次以國家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證券交易結算財產免于強制執行的制度,它為證券登記結算系統的穩定運行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一、對結算財產免于強制執行含義的理解 根據新證券法第168條以及目前登記結算相關業務規則和制度,免于強制執行的結算財產范圍應包括登記結算機構收取并準備用于證券交易清算交收的各類財產,如客戶結算備付金、最低自營結算備付金、結算互保基金、交收擔保品(包括擔保金、擔保券或其他擔保物品)、回購質押債券、尚未交付的待交收和待處分證券和資金等;免于強制執行主體不僅應包括人民法院,還應包括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其他執行機關;免于強制執行案件性質應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方面;免于強制執行原因應包括由于客戶、證券結算參與人或登記結算機構與他人發生的任何糾紛。 二、確立結算財產免于強制執行制度的背景 在新《證券法》第168條確立結算財產免于強制執行制度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727號文和法2004239號等司法解釋已有類似規定。由于相關規定沒有上升到國家法律層面,一些執法機關仍要求登記結算機構協助執行清算交收過程中的財產,在實踐中產生了一些矛盾和問題,影響了正常的結算秩序。具體包括以下幾類情況: 一是法院等執法機關要求協助執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收取的擔保物。一般是由于證券公司與其債權人、投資者與其債權人、投資者與其證券公司發生糾紛等原因,執法機關要求凍結已經被提交為擔保物的質押證券。 二是司法機關要求凍結或扣劃結算保證金。結算保證金屬于互保基金,雖然根據法發199727號文,結算保證金一律不得被司法執行,但相關法院仍然提出凍結結算保證金的要求。 三是司法機關要求凍結或扣劃客戶結算備付金和最低限額自營結算備付金。在法2004239號文公布后,法院要求協助執行客戶結算備付金和最低限額自營結算備付金的情況已經有所減少。 四是司法機關要求凍結尚未交付給證券公司的待交收或待處分的證券和資金。在貨銀對付制度下,結算系統專戶保管的待交收或待處分的證券和資金,是登記結算機構履行共同對手方職責的保證,在交付前的其權屬應當屬于結算系統,不能因為任何人的原因對該部分證券和資金進行凍結。 三、結算資產免于強制執行的理由 我國證券市場實行的結算制度,是登記結算機構作為共同對手方的多邊凈額清算交收的制度。作為共同對手方,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從一方結算參與人獲得的資金與證券,必須向另外一方結算參與人交付。如果結算參與人提交的用于交收的證券、資金、擔保物被強制執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然無法向其他結算參與人交付其應收的資金與證券,必須為違約的參與人墊支,情況嚴重時將造成證券交易和結算的中斷。 近年來,一些證券公司出現財務危機,面臨大量法律糾紛。因而不少司法、行政執法等有權機關要求強制執行證券公司交存到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結算資金或者證券。這迫使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承受極大的墊支壓力,大大增加了清算交收系統的風險和清算交收業務的不確定性,對證券市場的安全平穩運行十分不利。因此,亟待在法律上明確結算資產免于強制執行的原則。 四、結算資產免于強制執行的實踐意義 新證券法168條確立了結算財產免于強制執行的制度,對具有專門用途的結算資金和證券予以特殊的法律保護,體現了結算財產履約優先的原則。這將有力地保障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履行其共同對手方職責,維護正常的結算秩序和整個證券市場的安全運行,從而真正保障全體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