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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石獲罪十三年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11日 16:30 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記者 劉欣然 北京報道

  王小石涉嫌受賄一案12月9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王小石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二萬元。與王小石一同受審的另一名被告人林碧,因犯公司人員受賄罪和介紹賄賂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萬元。

  法庭審理認定,被告人王小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通過他人給予的賄賂款人民幣72.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被告人林碧身為東北

證券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為與東北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的企業謀取利益的過程中,向企業索要、收受賄賂款人民幣99.2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公司人員受賄罪。被告人林碧在鳳竹公司申請上市過程中,幫助鳳竹公司向王小石介紹賄賂,情節嚴重,其行為又已構成介紹賄賂罪,應與其所犯公司人員受賄罪并罰。

  今年44歲的王小石,被捕前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發行監管部發審委工作處助理調研員。2002年3月至9月間,王小石利用擔任證監會發行監管部發審委工作處助理調研員的便利條件,通過時任東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工作人員的林碧介紹,接受

福建鳳竹紡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請托,通過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其他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鳳竹公司在申請首次發行
股票
的過程中謀取不正當利益,為此王小石收受請托人通過林碧給予的賄賂款人民幣72.6萬元。

  法院稱,根據被告人王小石、林碧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一審判決。

  宣判結束后顯得非常憔悴蒼老的王小石對記者表示,對這個審判結果沒有心理準備,不能接受。他堅持認為自己“沒有受賄”。他強調,自己行為只是“幫助公司認識證監會的人,人家給了我錢”。

  記者問王小石,如果沒有受賄,那他接受這72萬元屬于什么行為?王小石答:“我收了這72萬元的行為是錯誤的,但是這有罪與非罪的區別。”王小石說,“我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很大代價!

  王小石表示,自己要繼續上訴。

  王小石的辯護律師田文昌當天在上海開會,一直沒有接受記者采訪。孟冰對量刑不作評論。

  有記者問王小石家屬有否旁聽審判結果,孟冰回答說沒有,家屬之前也沒有跟他有過聯系。

  耶魯大學證券法博士高志凱先生認為,王小石事件發生后,證監會應當發表公告,聲明此系個人行為,證監會內部應當找出制度缺陷,加強風險控制,杜絕類似行為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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