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石受賄案一審判1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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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10日 00:00 中國證券報 | |||||||||
□記者夏麗華北京報道 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發審委工作處助理調研員王小石涉嫌受賄一案,昨天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王小石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2萬元。與王小石同時受審的另一名被告人林碧,因犯公司人員受賄罪和介紹賄賂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
今年44歲的王小石,被捕前系證監會發行監管部發審委工作處助理調研員,從1996年到2000年,王小石先后在證監會發行部審核處等部門工作,2000年10月被調到深圳股票交易所參與創業板塊的籌備工作,2003年4月又回到證監會機關工作。2002年3月至9月間,王小石利用擔任證監會發行監管部發審委工作處助理調研員的便利條件,通過時任東北證券工作人員林碧的介紹,接受福建鳳竹紡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請托,通過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其他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鳳竹公司在申請首次發行股票的過程中謀取不正當利益,為此王小石收受請托人通過林碧給予的賄賂款72.6萬元。 北京市一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小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通過他人給予的賄賂款72.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林碧身為東北證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為與東北證券簽訂承銷協議的企業謀取利益的過程中,向企業索要、收受賄賂款99.2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公司人員受賄罪。被告人林碧在鳳竹公司申請上市過程中,幫助鳳竹公司向王小石介紹賄賂,情節嚴重,其行為又已構成介紹賄賂罪,應與其所犯公司人員受賄罪并罰。 “我不能接受這個判決結果,因為我沒有受賄,從一開始我就認為我沒有受賄。我只是幫助別人認識,別人給了我錢。”王小石在法庭宣判后接受記者采訪時顯得非常平靜,“我要上訴。”王小石說,今天的宣判結果是他所沒有預料到的,他認為法庭應該判他無罪。在被問及其行為是否有負于證監會時,王小石承認,“我的行為讓我付出的代價很大,也對不起單位對我的培養。” 今年11月8日,北京一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著名刑事辯護律師田文昌曾為王小石出庭作無罪辯護。王小石在宣判后表示律師辯護得很好,“我的行為是錯誤的,但我的律師說這是介于罪與非罪之間的問題”。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