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企業年金的制度安排看——受托人選擇與監督職責的重要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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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09日 08:50 中國證券報 | |||||||||
□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姜巖 企業年金信托制度的特點 2004年5月1日《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頒布實施,確立了企業年金的信托管理制度。歸納來看,企業年金的信托管理制度有以下幾個特點:即資
(一)資產獨立: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 (二)專業化運作:在企業年金基金的管理和運作中,主要涉及到四個管理運營主體:即受托人、投資管理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等。按照相關法規規定,四個管理運營主體都必須具備相關資格。 (三)“錢”“權”分離的制度安排:企業年金基金的受托人擁有企業年金基金的管理運作權,托管人履行企業年金基金的安全保管職責。 (四)跨部門的協調監管:對企業年金的監管涉及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保監會、證監會、銀監會等監管機構,是一個跨部門的協調監管制度。 企業年金受托人的責任 我國企業年金的管理制度是以受托人為核心,實施專業化分工管理,并由受托人擔負著企業年金管理全部責任的信托管理制度,受托人的全部信托責任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受托人以其全部財產向企業年金基金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企業年金信托財產包括企業年金基金的本金以及投資收益。因受托人違反審慎義務原則,導致信托財產發生損害的,由受托人以其全部財產承擔賠償責任。 (二)受托人的責任貫穿于企業年金受托管理的全部過程。企業年金的受托人可以將賬戶管理、投資管理委托給其他專業管理機構,并應當將托管業務委托給專業的托管機構,而依據《信托法》第三十條規定“受托人依法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對他人處理信托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這也就是表明無論受托人是否已經審慎行事,受托人都要對“他人”的全部行為承擔責任。 企業年金受托人選擇與監督職責的重要性 在強調專業化分工的企業年金信托管理安排下,對于承擔全部信托責任的受托人來說,其選擇、監督、評估與更換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以下簡稱“其他管理人”)的職責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選擇與監督其他管理人是受托人自身的重要職責。《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受托人應當履行選擇、監督、評估與更換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職責。就受托人自身的職責來講,選擇與監督職責是受托人職責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受托人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二)選擇與監督其他管理人對企業年金基金的安全管理有重要影響。受托人是企業年金計劃信息流管理的中心,對企業年金基金的安全管理有著極為重要的影響,受托人對其他管理人的適宜選擇與監督是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安全的重要保障。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