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轉發指引 全面規范券商自營業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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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24日 08:09 中國證券報 | |||||||||
○存在超比例持倉、持股集中或涉嫌操縱市場、將證券資產托管在其他公司等問題的券商,在合規前提下壓縮自營規模。對不規范賬戶要制定清理計劃,逐步核銷,清理期間,不規范賬戶只能賣出證券,不能買進 ○建立健全自營賬戶的審核和稽核制度,嚴禁出借自營賬戶、使用非自營席位變相自營、賬外自營;禁止以個人名義從自營賬戶中調入調出資金,禁止從自營賬戶中提取現金
○完善可投資證券品種的投資論證機制,建立證券池制度,自營業務部門只能在確定的自營規模和可承受風險限額內,從證券池內選擇證券進行投資 □記者夏麗華北京報道 中國證監會日前轉發了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的《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全面規范券商自營業務。同時要求存在超比例持倉、持股集中或涉嫌操縱市場、將證券資產托管在其他證券公司等問題的券商,要向公司注冊地證監局報告整改計劃,在合規的前提下壓縮自營規模,并在每月10日前報告整改進展情況。 證監會在轉發《指引》的有關通知中表示,各證券公司應按照《指引》要求,建立并完善自營業務內部管理制度與機制,嚴格控制投資風險。不得將自營業務與資產管理業務、經紀業務混合操作;不得以他人名義開立自營賬戶;不得使用非自營席位從事證券自營業務;不得超比例持倉或操縱市場。各證券公司應按要求將全部自營賬戶明細(含不規范賬戶)報送有關部門備案,對不規范賬戶要制定有明確時限和具體責任人、按月份細化落實的清理計劃。清理期間,不規范賬戶只能賣出證券,不能買進,并要逐步注銷。證監會將同證券業協會,對證券公司改進與完善證券自營業務情況及自營業務的運作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指引》規定,證券公司自營業務應當建立健全相對集中、權責統一的投資決策與授權機制。決策機構原則上應當按照董事會―投資決策機構―自營業務部門的三級體制設立,建立健全自營業務授權制度,明確授權權限、時效和責任。在操作上,《指引》規定,自營業務必須以證券公司自身名義、通過專用自營席位進行,并由非自營業務部門負責自營賬戶的管理,包括開戶、銷戶、使用登記等。建立健全自營賬戶的審核和稽核制度,嚴禁出借自營賬戶、使用非自營席位變相自營、賬外自營。加強自營業務資金的調度管理和自營業務的會計核算,由非自營業務部門負責自營業務所需資金的調度。自營業務資金的出入必須以公司名義進行,禁止以個人名義從自營賬戶中調入調出資金,禁止從自營賬戶中提取現金。同時,完善可投資證券品種的投資論證機制,建立證券池制度,自營業務部門只能在確定的自營規模和可承受風險限額內,從證券池內選擇證券進行投資。建立健全自營業務運作止盈止損機制;對自營資金執行獨立清算制度,自營清算崗位應當與經紀業務、資產管理業務及其他業務的清算崗位分離。 《指引》規定,要建立防火墻制度,確保自營業務與經紀、資產管理、投資銀行等業務在人員、信息、賬戶、資金、會計核算上嚴格分離。董事會和投資決策機構及自營業務相關部門應對風險監控部門的監控報告和處理建議及時予以反饋。建立自營業務的逐日盯市制度,健全自營業務風險敞口和公司整體損益情況的聯動分析與監控機制,完善風險監控量化指標體系。 《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