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證券化還需闖過稅收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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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24日 07:42 海南新聞網-海南日報 | |||||||||
據新華社信息北京11月23日專電 (王棟琳)“資產證券化所需的法律文本已全部上交監管部門,目前只等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在稅務問題上達成一致,出臺明確的稅收細則。”日前國開行ABS和建行MBS有關負責人作出這樣的表示。 據專家介紹,資產證券化是一種相當復雜的金融產品,交易環節多、參與方多,決定了其稅務問題的復雜。交易參與方,或者說潛在的納稅主體包括發起人、受托人、投資人
首先是營業稅的確定。委托人將資產轉讓給SPT究竟屬于資產銷售活動還是融資活動,這將決定轉讓收益是否需繳納營業稅。另外,中介機構所取得的服務費用是否應繳營業稅,受托人取得的利息收入應全額繳納營業稅還是按扣除服務費用后的差額繳納。 其次是所得稅問題。SPT是否應作為納稅主體,是否是隱性的納稅主體,即為投資人代扣代繳。目前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提出的分歧主要集中在此。另一個重要問題是,投資人的投資收益應屬于債券利息收入還是股息收入,如果作為股息收入,個人投資者是否允許免征20%所得稅,以避免雙重征稅。 最后是印花稅問題。一方面,在簽訂相關合同(如信托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時,是否應繳印花稅。另一方面,發售、買賣證券化產品,是否征收印花稅。如果比照基金的稅收政策,目前投資者申購贖回開放式基金單位,以及買賣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時,都免征印花稅。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