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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資委要求央企 加強高風險投資業務監控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23日 11:30 證券日報

  □ 本報記者 劉麗靚

  為加強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出資企業財務監督,進一步做好企業財務決算管理工作,根據《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國資委日前下發了關于做好中央企業2005年度財務決算和2006年度財務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指出,對于清產核資中經國資委批復認可已核銷的原制度資產損失,應建立資產損失賬銷案存管理制度,積極組織力量清理和追索,并將清理收回的資金或殘值及時入賬。對于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資產,應認真甄別分類,對不良資產應當建立專項管理制度,對形成事實損失的資產按規定要求和工作程序進行財務核銷。對于賬銷案存資產損失的銷案情況和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情況,及時做好備案工作。建立切實可行的資產損失責任認定和追究制度,認真分析資產損失產生的原因,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建立資產損失的防范機制。

  《通知》強調,要加強高風險投資業務的財務管理與監控,提高風險預警和防范能力。一是對委托理財、股票投資、期貨(權)及衍生品等高風險業務進行清理和規范。對于已經開展的委托理財業務,應采取措施全面清理,難以收回的要通過法律等手段進行保全。企業在境內只能從事品種與其主業相匹配、規模與現貨相適應的期貨投資;在境外只允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企業從事套期保值期貨業務,未經批準但確需開展套期保值業務的企業應及時補辦相關審批手續。對于國家嚴令禁止開展的高風險業務,企業一律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或超范圍經營;對于不具備開展高風險投資業務條件的企業應限期退出;企業以個人名義開展高風險投資業務的,應立即辦理變更手續,如一經查出將按違紀處理。二是加強對各項高風險投資業務的實時監控,涉足高風險投資業務的企業,集團公司應建立或指定專門的機構,對各項高風險業務實施專業化操作和實時監控,建立定期報告、定期核查或審計制度。三是規范高風險投資業務的會計核算,足額計提各項風險業務的資產減值準備,真實反映各項風險業務的期末損益,對高風險業務經營活動中產生的重大經濟損失應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

  《通知》指出,對以個人名義進行的境外投資,應按照當地法律要求辦理變更手續,難以辦理變更手續的,應完善相關委托授權協議和股份出資證明;對在境外設立的BVI等離岸公司,集團總部應進行統一集中管理。二是應建立規范的以產權為紐帶的投資關系;對于尚未建立的,應積極創造條件,將境外投資納入集團母公司統一核算范圍。《通知》要求加大對長期虧損子企業、資不抵債子企業和非持續經營子企業的清理整頓力度,努力減少企業虧損源,不斷提升企業集團整體價值。

  《通知》指出,企業在利潤分配過程中,必須首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不得在彌補虧損前進行利潤分配;因清產核資等原因導致未分配利潤負數較大、短期內難以彌補的,經核準后,企業可用當年凈利潤彌補虧損(比例不得低于50%)后進行利潤分配。企業在利潤分配過程中,企業應按照“同股、同權、同利”原則分配(派)利潤(股利),切實維護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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