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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價導致被動增持超限需出臺過渡政策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21日 08:49 中國證券報

  蘇越

  近期,因為上市公司股改單方面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而導致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超過5%,而根據有關規定,持股超過5%就必須發布舉牌公告,這不得不使很多由于股改特殊因素造成的機構投資者被動“舉牌”上市公司的尷尬。

  新修訂的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顯然,在新修訂的

證券法中,沒有考慮到股改給上市公司股權變動所造成的機構投資者被動“超限”百分之五以上的因素。由于目前只對證券公司包銷余額采取豁免條款,因此,機構投資者特別是基金因股改持股增加而超過持股百分之五以上限制。那么是否代表如果基金在規定的六個月內進行買入或賣出行為的收益也要歸股改公司所有呢?這顯然是由于股改的特殊性而衍生出的市場新問題。

  隨著股改上市公司的增加,相信這種情況還會不斷出現。相關法律法規在某種程度上又顯得有些滯后了。機構投資者在特定

股票出現上述類似情況下,在沒有相關配套性制度保駕護航的情況下,目前只能采取縮定股票的方式來規避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而日后一些機構投資者,在沒有相關豁免性臨時性過渡政策可參考下,可能只能通過對重倉持有的未股改公司的流通股進行減持來規避持股被動“超限”的尷尬了。即按照市場平均每十股送三股的對價支付水平來計算日后是否會被動“超限”。

  對于“超限”事件,出臺相應的臨時性過渡政策,旨在解除目前部分大型投資者的賣出行為受限制上。只可對被動持有超過百分之五的持有者豁免單方面賣出的收益所得不歸股改公司所有,在“超限”比例上再買入進行更大比例的持有則不能再行使豁免條款。由于從整體而言,“超限”的事件所帶來的整體交易金額極小,不會對極少數股改公司的股價形成較大波動,所以應盡快制定一個在股改期間對被動增持“超限”如何處置的臨時性統一規則來予以規范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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