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所規范以股抵債式股改及其增持承諾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18日 07:42 四川新聞網-成都日報 | |||||||||
成都日報 上海證券交易所日前向各上市公司和保薦機構下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工作備忘錄第五號》,以進一步規范以股抵債式股改及有關增持承諾,要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東在作出有關增持承諾時披露,某一交易日該承諾增持價格因技術原因不可執行時,增持價格為該交易日可執行的最高價格。
涉及的資金占用形成于2003年8月28日之前的,可將方案直接報送交易所審核后公告實施;如涉及的資金占用形成于2003年8月28日之后,則需將方案報送中國證監會審核。上市公司將以股抵債、收購出售資產等關聯交易事項與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合并成一項議案的,公司在會議通知中應當明確寫明如下內容,即“鑒于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中包含關聯交易,故方案需同時經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參加表決的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參加表決的非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