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監管回歸市場化本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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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16日 14:51 證券時報 | |||||||||
□李宏 李季先 讓證券市場監管回歸到市場規則的制定者和市場規則實施的監督者本位,而不是讓證監會聯合市場利益相關方和利益相對方進行“非對稱博弈”,一直是許多業內人士的呼聲。但新近通過的《證券法》修正案,尚待從根本上改變證監會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 這一雙重角色問題。
新的證券法案釋放出了一些證券監管今后將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回歸本位變革信號,譬如新法擴大了證券交易所的自主決策權限,將一些原本屬于證監會的權限下放到交易所,并第一次明確要求對證監會的證券監管行為加強法律約束等。然而,新法所有的這些監管模式變革的努力,相較于既有“沉疴”或者是為提高證監會的監管效率而授予證監會的準司法權等監管權力而言,透露出來的證券監管集權模式改變的信號實在是太孱弱了,以致于人們很難將之與證券市場監管回歸本位“有所管,有所不管”聯系起來。 “沉疴不去,新肌難復。”此語用在證券監管既有模式變革上,就是沉疴不去,市場監管就難以回歸本位。以中國現行的證券發行體制為例,雖然去年發生的“王小石弊案”曾一度震動朝野,引發人們對現行發行體制“潛規則”的深刻反思,可反思歸反思,現有的體制由于多方面原因依舊延續。 這說起來似乎多少有點冷幽默。一方面證監會千方百計想對自己的監管工作進行規范和完善,甚至不惜自曝“家丑”;而另一方面,既有的“沉疴”在各方利益集團的層層博弈下,不得不在立法層面和法律實施層面進行“次優”選擇。而兩廂比較,就不能不讓人感嘆中國證券監管的特有制度邏輯了:在一個需要市場化、國際化證券監管的轉軌證券市場面前,我們僅是選擇了市場化的節點作為我們制度革新的點綴,但卻放棄了市場化證券監管的“龍骨”。 當然,監管者也有監管者的難處,自身法律定位模糊不清不說,就是其運作的行政性權力也廣受政府其他部門的制約,甚至招來這些部門對其合法性的質疑。因此,單就證監會監管的效力而言,即使沒有那些隔年沉疴,證監會也未必可以包打天下,在證券市場上縱橫自如。更何況,在一個道德約束普遍缺失或低下的非信用社會環境下,能否通過自我約束和有限的法律約束孕育出事事都講求“三公”、自我凈化的監管模式來,這本身就讓人生疑。 幸運的是,這段時間中國證券市場上關于解決積年沉疴的利好新聞不斷,譬如新《證券法》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為此醞釀出臺新的司法解釋,再譬如國務院批轉證監會關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等,阻隔證券市場監管者回歸本位的積年沉疴似有冰雪消融的跡象,但鑒于阻礙監管者回歸本位的多數沉疴猶在,故就回歸本位的現實性、可能性而言,其仍有一段革新路要走。 (作者單位:北京市賽德天勤律師事務所)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