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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會計處理問題待解決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16日 08:13 中國證券報

  記者 朱茵 上海報道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規范意見》征求意見稿的出臺,使得上市公司可以通過股權激勵等多種方式,充分調動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員工的積極性,但在具體實施當中,卻可能對公司的會計利潤造成現實的影響,采取怎樣的會計處理,將在上市公司的會計報表中如何反映,也成為實踐操作中不可回避的問題。

  據悉,在沒有新準則的前提下,按照我國目前的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如果允許上市公司采用員工股權激勵計劃,那么公司在實施股權激勵時,采取的做法就是只需調整公司的權益結構,比如由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就可以。由于整個過程沒有現金的收入與支出,因此對總資產以及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沒有影響。按照這樣的會計處理,揭示出來的情況只是反映原有股東的每股收益被攤薄了。

  然而,一些專家認為:員工股權激勵計劃的實質是由于授予方,即公司接受了員工的服務而給予報酬,員工的服務是公司發行權益性工具(股份或股份期權)的對價而收到的資源,公司享受服務實質上是對所接受資源的消耗,因此,需要將其作為費用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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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研究所黃燕銘認為:對于有關股票期權的會計準則,將由財政部會計司出臺。估計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規范意見》正式公布之后,就將推出。他表示:按照國際慣例,將出臺的相關會計處理規范會要求將授予員工的股票期權在授予日增加員工薪酬費用,從而減少當期損益,這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規定相一致,對企業的利潤表中費用形成沖減。在IT業被熱炒的時候,美國曾有一些公司實際上業績并不好,但二級市場上股價非常高。對于公司的高管激勵也多用股票期權的方式,沒有實際的薪酬支出,借此來回避了對公司業績的影響。但是,這也造成投資者從公司報表上無法獲取更真實的信息,而上市公司高管則為了實現期權進行業績造假。美國2004年修訂的《FAS123—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以及《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2號公告——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都規定上市公司須在授予日將授予員工的股票或期權確認為員工薪酬費用。這有助于更真實體現公司業績,也有利于規避企業濫發期權。

  股改階段,股權激勵計劃受到多家上市公司的青睞,初期就有韶鋼松山、中信證券、恒生電子、金發科技、農產品等。進入全面股改階段后,有津濱發展、新大陸、深紡織、特發信息等公司推出了類似計劃。但國內以往都是變相的MBO,而在

股權分置改革中的股權激勵計劃,有的也是由大股東出售自己的股份給高管,或者其他形式來完成。但之后管理層明確:股改與股權激勵分兩步走。試點階段只允許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

  專家表示,從實踐來看,今后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幾種方式:直接授予員工正股,或附服務年限,授予員工股份期權;或者在上述基礎上增加行權價格與公司業績相關的要求。如果是以股票期權的方式,則需要在期權授予日,利用符合規定的期權定價模型,計算每份股權期權的公允價值,綜合考慮員工離職、公司業績等問題后,分期確認員工薪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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