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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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16日 08:05 中國證券報 | |||||||||
記者 夏麗華 北京報道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昨日公布了《關于協助司法機關凍結流通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其有關負責人就《通知》出臺的背景和意義、證券公司接到的凍結要求為什么先于登記結算公司等市場各方關心的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記者:《通知》出臺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答:近年來司法機關要求凍結流通證券的案件數量不斷上升,如何更好地協助司法機關依法凍結流通證券成為協助執行人面臨的一個重大課題。我國證券市場的證券發行和交易全部實行無紙化,流通證券除了由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進行權屬登記外,還需要指定或托管到證券公司席位上才可以進行交易。因此,司法機關既可以在證券公司采取凍結措施以限制流通證券的交易,也可以在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進行凍結登記以限制流通證券的交易。按照現行的證券市場業務規則,司法機關凍結流通證券應當到證券公司辦理,但有個別司法機關堅持要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協助凍結。由此,可能出現同一標的證券由不同司法機關分別在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層面都被凍結的情況,從而造成重復凍結和凍結爭議。為有效解決上述問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起草了本《通知》,擬對現行協助流通證券司法凍結業務做出調整,以便更好地協助司法機關依法凍結被執行人所有的已完成清算交收的流通證券。本《通知》制定歷時一年多,期間廣泛并反復征求了部分證券公司、托管銀行、證券業協會及證監會相關部門等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力求最大程度做好協助司法機關凍結流通證券工作。經報請證監會核準,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日前發布了《通知》,并于2006年3月1日正式實施。 記者: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通知》共十二條。第一條規定了協助辦理流通證券司法凍結的主體。特別強調了司法機關直接要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協助凍結可能存在的風險和處理措施。第二條明確了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處理司法凍結的先后順序。第三條和第四條分別對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協助辦理流通證券司法凍結的程序做出了規定。第五條明確了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協助司法機關辦理解凍的程序。第六條要求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之間建立協助司法機關辦理流通證券凍結、解凍的數據交換機制,并明確了因發送數據有誤或延誤而造成重復凍結、凍結無效等情形下的法律責任承擔問題。第七條依據最高法院有關通知重申了已做回購質押的債券和已提交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作為交收的擔保品依法不得凍結。第八條規定流通證券孳息如何協助司法凍結。第九條是關于《通知》實施日之前尚在凍結期間的協助司法凍結數據的報送和處理問題。第十條是其它證券經營機構托管的流通證券協助司法凍結的比照適用問題。第十一條明確了流通證券涵蓋的范圍。第十二條明確了《通知》的實施時間。 記者:司法機關要求證券公司協助司法凍結和直接要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協助司法凍結有什么不同? 答:司法機關凍結流通證券既可以要求證券公司辦理,也可以直接要求登記結算公司提供協助。但由于我國證券發行、交易的無紙化以及證券集中交易交收的特點,《通知》對證券公司協助司法凍結和登記結算公司協助司法凍結的時效性做出了不同的規定,即司法機關要求證券公司協助司法凍結的,證券公司應即時核查、即時進行交易凍結以限制賣出,并在當日日間將交易凍結數據發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由登記結算公司進行凍結登記;司法機關要求登記結算公司協助司法凍結的,登記結算公司只能在交收日日終對凍結登記數據進行核查,并視核查結果實施或不實施凍結。需要提請注意的是,為保證司法機關協助執行要求得到準確、有效、及時處理,司法機關不宜通過郵寄送達方式要求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協助凍結流通證券。 記者:證券公司、登記結算公司同日分別接到不同司法機關要求協助凍結同一被執行標的的,證券公司接到的凍結要求為什么順序在先? 答:由于證券公司和登記結算公司之間存在空間距離和實時數據交換困難,兩個機構同日分別接到不同司法機關要求協助凍結同一被執行標的的,如不確定一個順序,必然導致重復凍結的發生。當前我國A股交易實行證券的當日(T+0)日終交收,未來可能實行次日(T+1)或更長期限(如B股的T+3)交收。在完成證券交收之前,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無法判斷司法機關要求凍結的流通證券是否被賣出,因此無法實現對流通證券的實時控制。在這種情況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日間收到司法協助凍結通知,必須在日終完成證券交收之后,才能進行核查并判斷能否執行凍結。但是證券公司卻可以通過控制流通證券交易的方式實現流通證券的實時凍結,因此,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同日分別接到不同司法機關要求協助凍結同一被執行標的的,證券公司的凍結生效時間必然先于登記結算公司的凍結生效時間。 記者:證券公司與登記結算公司之間為什么需要建立凍結數據的傳送機制? 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流通證券已經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由于同一被執行的流通證券可以同時在兩個地方被凍結,為避免發生重復凍結,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必須將各自受理的協助司法凍結信息進行互換,讓對方知道已經辦理凍結的情況,這樣才有可能避免重復凍結的發生。因此,建立證券公司與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之間的凍結數據傳送機制非常重要。 記者:證券公司和登記結算公司因凍結、解凍數據發送有誤或延誤而造成重復凍結、凍結無效等情形的,如何進行處理? 答:《通知》規定,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均可協助司法機關對流通證券進行凍結。司法機關去證券公司辦理的,由證券公司負責受理;司法機關去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的,由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負責受理。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各自妥善保存其協助執行所涉及的司法文書原件,并對所辦理事項的真實、準確以及數據傳輸的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任何一方因操作失誤或凍結、解凍數據發送錯誤或延誤而造成重復凍結、凍結無效的,由造成問題的一方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記者:日前《通知》已經發布,實施時間為什么定在明年3月1日? 答:《通知》的實施有賴于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與證券公司之間數據傳輸系統的建立,這既涉及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技術系統的改造,也需要證券公司進行一定的技術調整。由于技術改造和聯網測試需要一定的時間,經測算大致需要三個月,所以《通知》定于明年3月1日正式實施。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