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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圳博略科技投資有限公司)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15日 14:34 證監會網站

  證監罰字[2005]32號當事人:深圳博略科技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葉茂新,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5002號信興廣場附樓商務公寓3001號。當事人深圳博略科技投資有限公司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買賣證券案已由我會調查審理終結,并履行了聽證、告知程序。經查,從2001年5月1日至2004年2月20日,深圳博略科技投資有限公司在南方證券深圳愛國路營業部、國泰君安證券深圳深南中路營業部、國信證券深圳振華路營業部開立107個個人股票賬戶買賣“烏江電力”股票,盈利268.63萬元。我會認為深圳博略科技投資有限公司
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買賣證券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四條“在證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買賣證券”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條所述“違反本法規定,法人以個人名義設立賬戶買賣證券的”行為。上述事實,有各證券營業部所提取的開戶資料及交易記錄、有關人員的談話筆錄及深圳博略科技投資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等證據在案佐證。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基于以上事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本會決定如下:(一)責令深圳博略科技投資有限公司在3個月內清理所使用的個人賬戶;(二)沒收深圳博略科技投資有限公司違法所得268.63萬元,并處罰款268.63萬元。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實業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付款憑證的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部審理執行處備案。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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