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罰字[2005]31號當事人:昆侖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寧市五四大街39號,法定代表人王毅潔。當事人昆侖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昆侖證券)證券違法一案,本會日前已調查終結,并向當事人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經查,昆侖證券及其下屬營業部自2004年2月至2005年9月30日期間,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用于償還拆入資金本息、兌付武漢紫陽路證券營業部的到期柜臺債券、支付法院執行款、公司日常開支、對部分客戶透支等,數額特別巨大。上述事實,有昆侖證券會計報表,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相關會計憑證
,昆侖證券提供的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情況說明、客戶保證金透支情況統計說明,以及談話記錄等證據在案證實,證據確鑿、充分,足以認定。我會認為,昆侖證券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下稱《證券法》)第73條關于“在證券交易中,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第(3)項“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的規定、第132條有關證券公司“嚴禁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193條所述“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以及從業人員,挪用客戶賬戶上的資金”的行為。鑒于昆侖證券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數額特別巨大,情節惡劣,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危害,已不再具備繼續經營的條件,根據《證券法》第201條“證券公司在證券交易中有嚴重違法行為,不再具備經營資格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取消其證券業務許可,并責令關閉”的規定,我會決定取消昆侖證券的證券業務許可,并責令其關閉。對昆侖證券上述違法行為的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將另行作出。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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