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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同時是股改公司股東 付不付對價由誰定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15日 08:25 中國證券報

  記者 孔維純

  上市公司交叉持股,在A股市場上并不鮮見。當自身參股的上市公司進入了股改行列,作為非流通股東的上市公司是否參與支付對價,應該由誰說了算呢?

  昨日錦江酒店(資訊 行情 論壇)、交運股份(資訊 行情 論壇)等公司的股改就再次觸
動了這個話題。資料顯示,輪胎橡膠(資訊 行情 論壇)、陸家嘴(資訊 行情 論壇)分別是錦江酒店的募集法人股股東,此次輪胎橡膠參與支付對價,因持有錦江酒店的股份被質押,存在由酒店集團代墊對價的可能;而陸家嘴所持股份據稱屬于酒店集團在股改時收購的對象。

  交運股份本次股改動議由國家股控股股東交運集團、法人股股東大眾交通(資訊 行情 論壇)和巴士股份(資訊 行情 論壇)提出,后面兩家上市公司股東也是此次股改的對價支付主體。

  在9月份子公司泰豪科技(資訊 行情 論壇)進行股改期間,清華同方(資訊 行情 論壇)發布了相應的董事會決議公告。但在這批股改公司中,并未見輪胎橡膠等公司就此公告。那么,是否參與子公司股改,在非流通股東上市公司層面上,決策如何作出,是否也需要公告呢?對此,法律專業人士表示,如何決策,要看公司章程是如何規定的;是否披露,目前沒有明確要求。

  據了解,對于大眾交通、巴士股份來說,是否參與交運股份的股改,決策權在于總經理,因為涉及資產變動的數額和比例在總經理審批權限之內,無須經過董事會;至于是否需要作為重大事項進行公告,目前并沒有明確要求。其它一些未公告的非流通股東上市公司,大約也是類似的情況。

  瀏覽多家上市公司章程可以發現,除法律法規明確要求的之外,不同公司對于何種事項須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涉及多少金額和比例的投資事項須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規定不一,確實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過有業內人士提出,上市公司參與支付對價,與減少投資額類似,應該負有信息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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