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體制改革小步疾行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15日 06:52 和訊網-證券市場周刊 | |||||||||
作者:本刊記者 吳德銓/文 2004年11月,王小石案掀起軒然大波,股票發行審核制度爆發信任危機,隨后證監會對發審委進行透明化改革。2005年11月8日,王小石案時隔一年后正式庭審,股票發行制度改革再度引起市場關注。近來的政策面動向表明,股票發行體制正以市場化改革取向小步快跑,管理層意圖逐步削弱股票發行上市過程中的行政干預。
越來越“去行政化”的股票發行體制,能否消弭王小石們的尋租空間,扭轉股票發行制度的信任危機,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或許仍然有待證券市場法律環境的進一步完善,有待于市場機制的進一步成熟。 注冊制愿景 近年來,證監會推動股票發行市場化改革的過程中,力主“在發行審核體制方面引入注冊制,在上市審核環節方面引入上市審核委員會”。2004年12月17日,證監會發行部主任姚剛在新股詢價制培訓會議上表示,發行制度改革市場化是重要趨勢,包括發行審核體制市場化,向注冊制靠攏;發行定價市場化,施行詢價制;以及發行節奏的市場化和發行方式的市場化。 近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題為“我國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制度:問題與完善”的研究報告中提出,發行審核逐步應由核準制過渡到注冊制,實現發行注冊化。其中,發行注冊化是核心。報告強調,“發行注冊化”的必要性在于它是培育市場機制的必要條件,也是市場化運作的內在要求,“一放就亂”、“股價下跌”、“服務國企解困”、“產業結構調整”以及“條件尚不具備”等,都不能成為“發行注冊化”緩行或不可行的理由。 這份報告被認為是監管部門可能加快發行審核制度向注冊制方向改革的一個信號。 一位現任證監會發審委委員對《證券市場周刊》表示,發行審核制度最終確實要向注冊制發展,加重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使股票定價市場化,但目前施行注冊制還不現實,需要有個過程。過渡過程中,可以逐步加大市場機制在股票定價中的分量。 歸位證監會 證監會回歸到市場規則的制定和監督的監管者本位,是許多市場人士的呼聲。新《證券法》授予證監會準司法權以提高監管效率的同時,一些原本屬于證監會的權限被下放到交易所。新法規定,證券交易所將直接核準股票、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暫停上市、終止上市;交易所在法定的上市交易、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條件之外可增設具體條件;交易所在業務規則中規定申報規則及T+0回轉交易等等。 一些業內人士認為,新法擴大了交易所的自主決策權限,但“核準上市”一直是交易所在具體執行,現在只是在法律上予以明確,證監會和交易所的權力分配和角色定位并沒有發生根本變化。但無論如何,證監會權力結構的調整在立法層面予以充分體現,已為證監會逐步進行角色改善打開了空間。 事實上,監管部門近日的消息表明,將首先從再融資入手推動股票發行市場化,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預。證監會主席助理姚剛表示,根據《關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和修改后的《公司法》、《證券法》的要求,證監會將對上市公司再融資管理辦法進行重大調整,其實質就是如何使發行更加市場化。他說,所謂發行市場化,一是價格對發行的約束;二是投資者對發行的約束;證監會希望從這兩方面入手,發揮市場約束機制,盡量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預。 同時值得關注的是,新修訂的《證券法》首次明確對證監會的監管行為加強法律約束。新法規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華東政法學院副院長顧功耘認為,這規范了證券監管,是一大進步。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