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石案將如何定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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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15日 06:50 和訊網-證券市場周刊 | |||||||||
作者:本刊記者 李德林/文 “王小石不可能無罪。”2005年11月9日,我國第一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局長羅輯告訴《證券市場周刊》:“被證監會派到深交所的王小石這次肯定難逃法律制裁。” 11月8日下午,王小石案進入法庭自由辯論階段,刑辯大牌律師、王小石的主辯律師
“王小石案件中,關鍵點是在職權便利與職權影響。”羅輯指出,王小石一案中,王小石是證監會派到深交所的,并沒有證據證明王小石已經不是證監會的工作人員,這與工資考核沒有關系,王小石無論調到什么地方,是證監會內部的事情,而不是開除了王小石的國家工職。羅輯認為,王小石的人事隸屬關系還在證監會,至少王小石有職務便利,退一步講,王小石離開證監會,但是作為以前的副處長,他對證監會的內部人士還存在影響,這也是以前的職務帶來的影響。 “案件中,如何判定受賄,這個不需要考慮行賄人到底是誰。”德隆第一案德恒案的主辯律師陳敢指出,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無論是證監會還是深交所,他們都不是私營企業,而是國家的,他們的工作人員都是國家工作人員,檢察機關在指控王小石受賄,而沒有指出行賄人,這個并不妨礙對王小石本人的定罪。“受賄罪中,明確指出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及職權影響,使得請托人謀得利益,受托人就觸犯了受賄罪。”陳敢認為,王小石在介紹鳳竹紡織高層給證監會官員認識的過程中,無論他是獲得什么利益,都已經構成受賄的充分條件,只要收了錢,法院必須判王小石有罪。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分院前審判長指出,只要公職人員為請托人謀得利益,就已經構成受賄罪,如果請托人獲得的利益是否得當,法院在量刑的時候,會充分予以考慮。在追究受賄罪的時候,只要受賄證據確鑿,無需追究行賄人,也能給受賄人進行定罪。 “根據刑法規定,只要受賄金額在10萬元以上就是大案。”陳敢尖銳地指出,據此,王小石的刑期少不了10年。陳敢認為,王小石案只是證監會官員中落馬的一個,在案件的背后,管理部門的其他相關人員,無論是拿到現金還是茶葉,只要自身得到了鳳竹紡織饋贈的人,都有受賄的嫌疑,司法機關應該繼續深究。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