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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石案還原 辯稱收受72萬不等于犯罪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12日 14:16 經濟觀察報

  本報記者 郭宏超 北京報道

  一年零三天,在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三次延長審查期限補充偵查后,11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王小石案”主角王小石和林碧一前一后面色平靜地出現在被告席上。

  王小石案漸漸脈絡清晰起來。

  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的起訴書表明,兩人在鳳竹紡織發行過會上共謀,涉嫌斡旋受賄金額140萬元;林碧另案涉及亞盛實業可轉債中受賄31.8萬元。

  但是,兩人在法庭上均表示自己無罪,王小石的代理律師、著名刑辯律師田文昌為其做無罪辯護。

  案件原貌

  王小石被捕時是

證監會發行部發審委工作處副處長,主持日常工作。林碧時任東北
證券
投行部福州辦事處主任。

  2000年底鳳竹紡織進入上市輔導期,承擔輔導工作的海通證券沒有空閑的上市通道,鳳竹紡織只能另尋承銷商。當時在

福建人脈頗深的林碧成功替東北證券拿到了這個項目,并參與了全過程。2002年3月鳳竹紡織上報過會材料,林碧則已經向鳳竹紡織表明,需要160萬元公關費。

  2002年上半年,林碧找到王小石幫忙,并且承諾有好處費。王小石在深圳見了鳳竹紡織的高管后,認為項目過會把握很大,于是答應介紹負責預審該項目的發審委一處的預審員齊蕾與二處的副處長樓堅與公司認識。齊蕾當時負責鳳竹紡織項目的法律部分審核,樓堅手下的工作人員則負責財務初審。

  隨后,王小石特意從深圳趕回北京,安排鳳竹紡織高管與齊蕾、樓堅見面,并約在證監會辦公大樓附近的飯店吃飯,林碧在隔壁包廂等待。

  王小石在法庭上聲稱,當時鳳竹紡織并沒有提什么要求,只是介紹情況。這樣做,是便于公司與預審員溝通。但他同時承認這違反證監會相關規定。

  事后林碧從鳳竹紡織拿到150萬元。鳳竹紡織證實,第一筆50萬元是三個大股東出的,第二次90萬元則是三個大股東將資金轉給一個小股東,再將這筆錢劃到北京。當時鳳竹紡織為了上市,專門在北京成立了一個上市小組,有大筆的日常開支,給林碧的錢就以日常費用的名義打到北京,先轉入林碧的賬戶,再打到林碧弟弟林海的銀行賬戶,林海直接從林碧的賬戶中一次性轉走80多萬元。

  2005年5月,林碧用前妻的母親李小花的名字開了一個建設銀行的龍卡賬戶,并將資金打入王小石提供的名為“王薇”的賬戶,分幾次共轉入了72.6萬元。據林碧供述,王小石當時要了80萬元。

  王小石辯稱,不知道這筆錢誰給的,也不清楚數額,林碧只是讓提供賬號。而林碧則表示,他沒有說過要給王好處,錢是鳳竹紡織讓給的。對于他拿到的幾十萬,林碧則聲稱是在跑項目中吃飯吃掉的。

  另外,公訴書稱,2002年3、4月間,亞盛實業決定發行可轉債,林碧利用在東北證券的職務之便,私底下通過其控制的東方縱橫財經顧問公司與亞盛實業簽訂了策劃顧問協議,并要求亞盛實業通過旗下公關公司支付60萬元的費用。

  當時林碧也找到了王小石,但沒有辦成。后來亞盛實業放棄發行,而林碧卻從亞盛實業收取了31.8萬元。

  無罪辯護

  “我確實是收了一筆巨額資金,我知道我錯了,但是這只是介紹費,不屬于檢察院起訴我的斡旋受賄。”王小石辯稱。

  斡旋受賄主體對請托人要求謀取的不正當利益是不能在本人職權范圍內予以解決的,必須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利用職務上的橫向制約關系和影響關系,才能構成斡旋受賄的職務要件,而應當排除相互之間的親屬、友情等一般社會關系。王小石的代理律師強調,首先,在這個案件中請托人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另外,王小石沒有利用職務上的橫向制約關系和影響關系,因為他此時已經不在證監會任職了(2000年,王被借調到深圳,參與深交所創業板籌建)。既然是受賄罪,那么鳳竹紡織就應該是行賄,但沒有行賄人,只是請托關系。王小石當時在深圳,介紹樓堅、齊蕾與鳳竹紡織認識,而他們并沒有對鳳竹紡織的上市產生影響,也沒有謀取不當得利。

  林碧的辯護人稱,王小石如果不是受賄罪,林碧自然就不是。即使王小石是受賄罪,根據受賄罪的規定,是特指國家工作人員,林碧最多只是介紹賄賂罪甚至是無罪。

  王小石辯解:“起訴書中說我共謀,得到好處后伙同林碧分了賄賂款,我要申明三點,第一我從來沒有共謀;第二我當時已經離開證監會到深交所,已經無便利;第三無伙分,是林碧劃給我的,到底林碧拿了多少我不知道。”

  而林碧也宣稱:“鳳竹紡織的上市沒有違規,也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與證監會的人溝通是我作為項目組成員的分內之事。”

  田文昌表示,王小石的作法是錯誤的,但不是犯罪。

  “證監會和交易所之間經常借調人員,王小石依然應該是證監會的工作人員。”一位旁聽的人士說。檢察院的公訴人員也強調了這一點,但證監會出具的證明是,期間王的工作關系不在會里,工資也是交易所發的。

  “像我這樣的人,以后可以把認識的證監會發行部的人介紹給上市企業,只要上市我就可以光明正大地拿介紹費了,幾十萬太容易到手了。”一位旁聽的業內人士說。

  而派到交易所的證監會人員可以在交易所工作期間利用關系,大膽從事幕后交易,并謀取利益。“這是一條權力尋租之路。”一位律師直言。

  至于亞盛實業的費用,林碧的代理律師宣稱,亞盛實業只是正常的企業經營,不構成犯罪。因為東方縱橫的業務與東北證券為亞盛實業做的業務沒有競爭關系。

  但據本報去年的調查,東方縱橫在財務上并不能撇清做財務顧問的業務。

  “業內都知道,一些證券公司投行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給一些項目公司私下搞發行公關,現在只要成立一家公司就可以把這些洗得干干凈凈。”一位證券公司的人士直言,“這樣規避犯罪太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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