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頒布辦法 信貸資產證券化落地只欠稅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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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11日 05:51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北京消息 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又邁過一道門檻。中國銀監會近日正式發布了《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從12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標志著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已經進入了最后實施階段,產品落地僅差相關的稅則。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此表示,《監管辦法》適用于銀監會所監管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活動,基本涉及銀監會的所有監管對象,包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托投
《監管辦法》并未對我國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另行設限,外資金融機構可以在現行的法律、法規框架下參與資產證券化交易,比如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等。 2005年初,國務院同意由國開行和建行分別進行信貸資產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試點。4月,央行和銀監會聯合發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確定了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的基本法律框架。作為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相配套的多項政策法規之一,《監管辦法》就是在《試點辦法》確定的法律框架之下,從市場準入、業務規則和風險管理、資本要求等方面對銀監會所監管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活動進行全面的規范。與此同時,其他有關部門也已發布或正在制定關于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會計處理、稅收管理、交易結算、登記托管等方面的政策法規。 該負責人同時說,辦法起草小組對資產證券化業務進行了全面的研究,力求使《監管辦法》在滿足現階段試點工作需要的同時,也能基本適應未來業務發展的監管需要。但在試點階段暫時只有國開行和建行可以按照《試點辦法》和《監管辦法》申請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不過銀監會將密切跟蹤試點階段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開展情況,及時總結經驗,對相關問題做進一步研究,不斷改進和完善相應的監管制度、方法和程序,促進資產證券化業務規范健康發展,為下一步在我國金融市場擴大試點和全面推開資產證券化積極創造條件。 作者:記者 程勇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