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豐投資VS周梅森 大股東承諾的法律效力成關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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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10日 08:20 中國證券報 | |||||||||
記者 李良 上海報道 金豐投資(資訊 行情 論壇)與著名作家周梅森之間的股改“交鋒”在昨日達到高潮。金豐投資大股東上海地產(chǎn)集團昨日主動做出承諾,五年內(nèi)最低出售價為出售前金豐投資最近一期公告的每股凈資產(chǎn),同時將向金豐投資2005年度股東大會提出每10股轉(zhuǎn)增不少于1股的資本公積金轉(zhuǎn)增股本提案,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對該提案投贊成票。
這正是周梅森此前對金豐投資提出的要求。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周梅森表示,金豐投資大股東擺正自己的位置,考慮了自己的意見,也傾聽了市場的聲音,所表現(xiàn)出的誠意是令人尊敬的。不過,自己從廣東一個保薦機構處得知,這個承諾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因此自己正在咨詢有關律師,看看這個承諾是否有法律效力。他明確表示,如果該承諾不具備法律效力,自己仍將投反對票。即便不談法律效力的問題,自己也還要冷靜一下,看看其他股民的意見再做決定。 這樣一來,上海地產(chǎn)集團承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頓時成為焦點。在昨天金豐投資就此召開的媒體溝通會上,金豐投資獨立董事、復旦大學教授李若山就此向記者表示,上海地產(chǎn)集團在限售價格上的承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也在大股東的權限范圍之內(nèi)。但對于資本公積金轉(zhuǎn)增的問題,大股東可以提議,但最終還是要通過股東大會投票決定。上海地產(chǎn)集團副總裁沈正超則表示,地產(chǎn)集團此次的承諾是在非常慎重的情況下做出的,這是以地產(chǎn)集團的信譽作為保證,不會違反承諾。公司保薦人也表示,在承諾的問題上,保薦人將會承擔一個持續(xù)督導的責任,監(jiān)督大股東承諾履行情況。 金豐投資董事長阮人旦似乎對大股東履行承諾并不擔心。他表示,大股東此次做出的承諾是非常有誠意的,大股東有充分的能力去履行承諾,也根本沒有想過要違反承諾。而且,如果股改順利通過后,大股東持有的股份也是要托管給券商的,有證券監(jiān)管機構的配合監(jiān)督,退一步講,即使大股東想違反承諾,也根本不可能實現(xiàn)。 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一欣表示,根據(jù)《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對改革方案進行調(diào)整的,應當在改革說明書、獨立董事意見函、保薦意見書、法律意見書等文件做出相應調(diào)整或者補充說明并公告后,申請公司股票復牌。公司股票復牌后,不得再次調(diào)整改革方案。而根據(jù)交易所的股改指引,大股東的承諾函也是股改方案的一部分,因此,在復牌之后追加承諾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不過一位專家指出,監(jiān)管機構對股改承諾也有自己的監(jiān)管措施,而這種最低限售價的承諾,往往是最容易監(jiān)管的,只要交易所和登記結算公司在股票交易放行上把住關口就行了,違背承諾的風險很小。 在昨天接受采訪時,周梅森也對金豐投資所做出的努力表示了理解。他認為,金豐投資能做出這樣的讓步的確不容易,已經(jīng)很努力了,這樣有助于給公司樹立一個良好的,正面的形象。 不過,盡管周梅森表達了自己的理解,金豐投資高管們對周梅森的表態(tài)仍然是高度緊張。在記者與周梅森撥通電話后,原本準備離開的阮人旦又折了回來,坐在沙發(fā)上靜靜的聽記者與周梅森的通話,直到通話結束,了解到周梅森的態(tài)度后才肯離開。 相關報道:作家周梅森盛贊金豐投資追加方案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nèi)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jù)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