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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出臺之后 中國證監會是否能夠不辱使命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09日 11:22 瞭望東方周刊

  交易所總經理由證監會來任命,全世界也只有中國是這么做的

  《瞭望東方周刊》記者 張偉靖、肖華東 報道

  10月27日,中國股市創出股改行情中的一個新的低點,就在這一片凄風苦雨中,《證券法》修訂草案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這部經過三次審議、歷時
兩年多修改出臺的新《證券法》將于明年元旦開始實施。

  從民間到業界,對中國證監會的非議由來已久。“該管的不管,不該管的亂管”,幾乎每次采訪,銀河證券研究中心副經理任承德都會向《瞭望東方周刊》發出相同的感慨。

  證監會到底該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職責,新《證券法》的規定能緩解證監會面臨的糟糕的信任狀況嗎?

  放權信號

  證監會“裁判員”與“教練員”的雙重身份一直飽受質疑。在這方面,新《證券法》似乎透露出改變的信號。

  一位海歸的投行人士向《瞭望東方周刊》抱怨:“證監會該管的是否有健全的法律環境,是否有真實的信息披露。至于哪個股票該發或者不發,根本不該由證監會來負責。”

  新《證券法》規定,證券交易所將直接核準股票、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明確交易所在法定的上市交易、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條件之外可增設具體條件;允許交易所在業務規則中規定申報規則及T+0回轉交易等等。而這些原本都屬證監會的權限。

  對于這一變化,《瞭望東方周刊》采訪的業內人士的看法相當一致:“這一權限早就該放掉,本來就不該歸證監會,證監會要做的是監督,而不是控制上市流量。”

  不過,此次交易所得到的權限只是“核準上市”,而“審核發行”的權限依舊在證監會。

  “(核準上市)一直以來就是交易所做的,現在也只不過是法律上明確規定而已。”上海證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主任胡汝銀告訴《瞭望東方周刊》。

  胡汝銀說,“此次修改關于交易所與證監會之間的權力分配沒有什么實質性的變化,現在的107條援用了舊法100條,交易所的總經理還是要由證監會來任命。只不過,此次法律修改擴大了交易所的自主決策的范圍,刪除了舊法106條關于交易所不能進行T+0模式。”

  面對“交易所與證監會權力分配問題是否發生變化”時,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宋一欣毫不猶豫回答《瞭望東方周刊》:“沒有實質性改變”,盡管交易所一線的功能增強,但是審核權并沒有完全放掉,還處于過渡狀態。

  對于目前這種狀態,胡汝銀表示:“交易所總經理由證監會來任命,全世界也只有中國是這么做的,很不合理。”

  港澳資訊分析師田文斌則反問《瞭望東方周刊》:“其他國家來中國吸引公司上市,不都是交易所出面嗎?審批公司發行上市,本來就是交易所應有的職責,有哪個國家是監管機構跑過來招攬生意的?”

  不過,東方證券研究員王如富告訴《瞭望東方周刊》,“從新《證券法》的修改,可以看出市場化、與國際接軌的趨勢,也就是權力的分離,監管部門負責制定規則,規則的實施則由另外一個主體,比如交易所來實施,只不過還沒有完全放開。”

  胡汝銀也承認,新的法律對于證券市場的管制是放松了,更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以前的管制過度,“我們一方面應該要對不當的行為加大監管,但是另一方面,也應該對走正道的主體提供更大的自由度和發展的空間。”

  正如胡汝銀所希望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正在努力拓寬自己的發展空間,除正常交易及產品創新之外,也嘗試在證券市場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近期,上海證券交易所與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管理局就雙方共享監管信息、合作推進證券市場誠信建設等事項進行了安排,成為證券市場誠信建設過程中的一項重要工作,

  有放有收

  在新的《證券法》中,些許權限下放到交易所的同時,證監會的司法權限有所擴大。

  新法180條第6款規定,證監會有權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凍結或者查封。而這在以前的法律中是沒有的。

  相比下放到交易所的權限,證監會監管手段的提高更為顯著。難怪有媒體載文批評:修改后的《證券法》只是加強了‘監管行為’權力,而沒有歸還‘交易行為’應有權力。而更受關注的則是監管效果及在實施監管過程中的公正性。

  胡汝銀認為,盡管有新的規定,證監會的監管效果是否理想還很難說,中國的法律還沒有賦予投資者起訴的權利,在美國,不僅投資者可以起訴,各州的獨立檢察官也可以對此提起訴訟。

  而在處罰力度上,新法規定也顯然不夠。雖然在民事處罰上有所強化,但在刑事處罰上力度仍然比較小,無法起到威懾的作用。

  實際上,證監會發審委對于新股發行的審核只是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審查,因為根本不可能進行實質審查,只要發審委按照法律規定驗證了公司的相關文件,以及新股發行的相關條件合格就可以了。所以,一旦出現造假違規等現象,必須要受到嚴厲的處罰。

  在“誰應受到處罰”的問題上,新法仍有不合理之處。

  新法規定,首先就是處罰上市公司,責任人負有連帶責任,這種處罰使得廣大投資者受到損失,也使得真正的違規者逃脫責任。事實上,一旦發現上市公司違規,負責的應該是上市公司的直接責任人,包括控股股東和管理層等個人。

  在證監會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的過程中,“誰來監管證監會,以防止其權力的過度膨脹”,在王小石事件之后,投資者開始提出這個問題。

  在這點上,新法規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原《證券法》對于證券監管人員的責任,規定不明。作為一個證監會發審委工作人員,王小石出賣發審委委員名單信息,使得立法者開始關注證監會內部的腐敗,”華東政法學院副院長顧功耘對《瞭望東方周刊》說,“新的立法規范了證券監管,是一大進步。”

  地位不夠明確

  2004年年底,網上曾經做過一次“投資者調查”,其中一個題目問,“如果您是虧損的,您認為最大的責任人是誰?”

  在“券商、基金、黑莊、咨詢機構、證監會、宏觀經濟、自己”七個選項中,證監會以72%的高票當選,證監會在投資者心目中的形象由此可見一斑。

  廣發北方證券牡丹路營業部的老股民于先生對《瞭望東方周刊》說:“本來中國證監會的主要職責就是要維護證券市場的公開、公正、公平,但是他本身就做不到三公原則,讓投資者怎么信任?”

  隨著王小石出賣發審委委員名單的暴露,這種不信任逐步擴大加深。在加強監管的旗幟下,中國證監會制定了不少表面看起來非常完備的條款,但落到實處的似乎并不多,外界對其失職的批評也并非空穴來風。

  公司偽造報表欺詐上市、虛報業績、大股東侵占上市公司資金、惡莊操縱、券商挪用客戶保證金、基金黑幕,這些本都是證監會要監管查處的。然而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類似的案件接連發生,很少是由證監會首先發現的。

  而且,案件發生后,以身試法者很少受到應有的處罰,投資者也得不到相應的補償。難怪投資者會問:“證監會的監管能力何在?”

  胡汝銀對《瞭望東方周刊》說:“在監管這個職責之外,中國證監會還擔負了很多其他職責,包括對交易所的管理,成為了一個行政機構,成為了證券市場的主管單位,其行使的職權也就成為了行政權力,這就使得中國證監會逐步變成了一個官僚機構。”

  這種設置造成的更為嚴重的后果就是,“很多上市公司違規之后,證監會根本無法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罰,因為來自政府層面的牽制很多,處罰不下去。中國證券市場的混亂應該說與這樣的設置是有直接關系的。”

  而新的《證券法》仍然沒有對證監會做出明確的法律定位。

  盡管是一部帶有遺憾的法律,但是,凈化證券市場的任務要靠證監會來完成,這點大家已形成共識,市場參與者都期待著一個健康規范的市場環境。

  11月1日,在北京召開的新公司法和證券法座談會上,中國證監會副主席桂敏杰說,學習貫徹新《公司法》和新《證券法》、完善監管是中國證監會下一段時間的重點工作。

  桂敏杰還透露,按照年初國務院的部署,今年中國證監會的重點工作有五個方面:一是股權分置改革,現在正在進行當中;二是最近國務院已經批準了證監會關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若干意見;三是證券公司的綜合治理,現在也在進行;四是發展壯大證券公司;五是加強證券市場法律建設。

  中國證監會五大重點工作中每一項都圍繞著規范和發展的主題。違規不除,股市不興。新的法律即將執行,證監會能夠不辱使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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