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經營橫空出世 金融控股如何演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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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08日 12:10 證券時報 | |||||||||
見習記者 林旭 種種跡象顯示,金融業的綜合經營進程有望加快。日前通過的新證券法為打破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留下空間。央行副行長吳曉靈最近也明確表示,央行將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制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穩步推進金融綜合經營進程。此前“十一五”規劃建議中提出穩步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為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定下了主基
那么,綜合經營與“混業經營”兩個概念有無不同?綜合經營試點該如何推進?如何看待現有的中信、光大等金融控股集團的實踐?綜合經營對金融業的發展提出哪些挑戰?記者就相關問題采訪了權威人士和金融專家。 “綜合”與“混業”有無區別 分業與混業是一直是業內比較熟悉的提法,綜合經營這一概念可謂“橫空出世”,綜合經營與混業經營內涵是否有所不同,對此業內存有爭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成思危認為,“混業經營與綜合經營基本一樣”。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發展與金融制度室主任易憲容也表示,綜合經營與混業經營沒有實質不同。綜合經營的提出,主要是為了與現行法律不相沖突,因為根據商業銀行法,我國目前還是實行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的法律制度。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代表兩種不同的金融制度。 而中國人民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所所長吳曉求則認為,二者內涵有很大不同,綜合經營比混業經營更科學。這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對風險的處理和過濾機制不同。混業經營是多種業務交叉在一起,沒有防火墻,使風險在金融體系內部內生化。而綜合經營則必須建立一整套防火墻,從制度、技術和產品三個層面,對風險做了有效隔離;其二,業務層面也有不同。隨著金融業發展,金融產品多樣化,綜合經營除技術產品外,還涵蓋了混業經營中沒有的衍生產品。 易憲容指出,目前世界主要發達國家都實行綜合經營的金融制度,綜合經營代替分業經營是大勢所趨。對此,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長夏斌也表示,目前,已有部分綜合性的海外金融集團通過各種渠道大舉入境,分別進入我國保險、證券、銀行等金融領域,甚至實業投資領域。對中國金融機構的經營形成巨大壓力,給我國分業經營政策帶來很大沖擊。 但夏斌同時也認為,我國目前根本改變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原則的條件還不充分成熟。目前的金融控股集團只是跨行業投資,最多只是間接的綜合經營,與現行法律并不沖突。易憲容也認為,在整個金融體系規則和法律制度都很缺乏的現狀下,過早全面推行綜合經營會有系統風險。 綜合經營推進路徑如何選擇 未來我國綜合經營采取何種形式推進,業內頗為關注。 易憲容表示,國外金融業的幾種綜合經營模式各有側重。德國模式是以銀行為主導,銀行全面經營證券、保險、信托等金融業務。美國模式則是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控股公司經營各類金融業務,目前光大、中信更多是借鑒美國模式。實業介入則與日本的銀行業與產業相交叉的模式類似。易憲容認為模式本身沒有優劣之分,綜合經營試點采取何種模式,主要取決于金融機構自身適合哪種模式。 吳曉求分析說,在國外的綜合經營中,以銀行為母體的模式發展比較快。德國特點是以商業銀行為服務主體,美國更多是由投資銀行為母體開展綜合經營,提供高端的金融創新服務,如摩根斯坦利、高盛等。 未來我國以何種形式實現綜合經營?吳曉求指出,目前我國三種形式都有存在,比較多的是從金融控股公司開始,逐漸向不同領域延伸,既有商業銀行業務,也有保險、證券、信托業務,也有其他金融租賃業務,比如中信、海爾都在嘗試。他認為,目前商業銀行雖然受到商業銀行法限制,但未來綜合經營必然會在商業銀行推廣,比如中央匯金公司繼注資銀行后,已經開始注資證券公司。目前我國商業銀行除了傳統的商業銀行服務外,已經開始向資產管理服務延生,未來還會介入某些投資銀行服務,包括財務顧問、并購、融資服務等新興服務,其中最重要的是基于風險管理的資產增值服務。 夏斌指出,目前中國金融機構的綜合經營,主要體現為金融集團控股下的間接綜合經營和三大傳統金融業務之外的資產管理業務。夏斌認為,首先銀行、證券、保險等各類金融機構仍應嚴格遵守“分業經營”的原則。其次,根據我國綜合經營的發展趨勢,有關部門應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通過漸進性方式逐步實現綜合經營。 監管體系面臨挑戰 專家們預計,盡管綜合經營仍然只是試點,仍將不可避免地加劇金融業競爭,促進金融創新,提高金融業的效率和競爭力,未來金融業即將面臨一場重新洗牌。但專家更對現有金融監管水平下綜合經營可能導致的風險表示擔憂,綜合經營已經對我國現有監管體系提出了現實的挑戰。 夏斌認為,對金融機構來講,綜合經營所帶來的挑戰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利益主體增多、透明度降低、內部控制的難度和成本加大;二是風險管理的難度和成本加大;三是資源整合難度加大。 中國人民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所副所長趙錫軍表示,必須防范綜合經營帶來的關聯交易、風險傳遞、利益沖突等問題。只有在監管水平跟上的前提下,金融業的綜合經營才能帶來更多的正面效應,否則將可能導致過度投機、風險失控、市場過熱等現象。 夏斌表示,國際經驗表明行業監管是綜合監管的基礎,因此有必要堅持一個時期的分業監管,進一步提高監管部門對各行業的監管能力。同時,我國的金融監管制度安排也應做出適當調整,在堅持分業監管的前提下,視金融業務的發展情況,局部擇機走向功能性綜合監管,即根據金融體系的不同職能分工,而不是按機構劃分進行監管。 夏斌建議,盡快制定對金融控股集團監管的相關制度;盡快統一各類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游戲規則;盡快建立分層次的監管協調平臺,防止金融監管制度出現階段性的不適應金融業發展的問題出現,同時要建立三種機制,包括金融危機處置協調機制;金融業務、產品創新協調機制;信息共享機制等。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