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專家朱少平:要以長遠的眼光看證券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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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07日 06:22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北京消息10月27日證券法修訂草案通過的當天,滬綜指在連續兩天跌去43點后微漲4點收于1097.78點。回想起1998年12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證券法,滬綜指曾下跌17.21點,這應當說是一個重大的變化。作為一部有利于證券市場規范和發展的法律,新的證券法被看作是長期利好,但從市場反應來看,卻總有人對此有所懷疑。怎樣長遠全面地看待新的證券法對證券市場的影響,本報記者就此專訪了著名經濟立法專家朱少平。
記者:證券法的修訂可以說是對現行證券法的一次大手術,證券法修訂解決了市場發展中的許多重要問題,但市場反應為什么不是特別積極? 朱少平:新法對證券市場來說是個長期利好,不能用市場一時的反應來看待這次證券法的修改。新的證券法體現了證券市場的新地位,充分貫徹了國九條精神,突破了現行法律很多的明令禁止性規定,對混業經營、融資融券、衍生品市場、禁止國企炒股、銀行資金入市等,新法不再簡單禁止,而是針對當前情況和市場發展作了例外或者相應的規定。當然,這樣規定并不意味著我們的市場馬上就完全開放,對一些問題還需要國務院及相關部門作進一步的規定。另外,這次證券法的修訂規范了證券的發行活動,確認了保薦制度,強化了信息披露,嚴格了對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進一步約束了中介機構的行為。新證券法出臺為市場進一步發展完善,為推出新產品奠定了基礎,是促進市場健康發展、有效運行的有力舉措。新證券法還賦予了證監會、證交所更多的職權,這些規定將有利于加強對市場的有效監管。因此,這部證券法將會對我們的證券市場發揮重大作用,是個長期利好。 記者:現行的證券法制定時,其指導思想是什么呢? 朱少平:現行證券法的起草工作始于1992年,當時我國證券市場已經建立起來,法律起草中吸收了國外的經驗和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做法,但現行證券法出臺正值亞洲金融風暴爆發之時--亞洲金融風暴嚴重地傷害了東南亞經濟--在當時這樣的立法環境下,國內對金融風險的重視程度大大提高,盡快出臺相關法律,以規范證券市場、防止危機對我國證券市場的沖擊的意見占了上風。現行證券法對控制和降低風險的考慮多一些,并相應地做出了一系列限制性規定,正因如此,對促進證券市場發展、鼓勵創新產品開發的內容就比較少。總之,防范風險是現行證券法主導性的立法思想。 此后,對這部法律,業內一直存在批評的聲音,主要可歸結為兩個方面:一是過多強調了防范風險,限制性、禁止性條款較多;二是在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方面規定不夠,有關民事賠償方面的條文更是沒有具體規定。 本次證券法修訂的背景相比那時有很大不同:一是亞洲金融危機已經過去;二是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全會確立了證券市場新的地位;三是證券市場發展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此,本次法律修訂的指導思想是貫徹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體現市場地位和情況的變化,強調在防范風險同時,促進市場的健康發展。 記者:證券法從施行到這次修訂通過前后只有6年時間,但立法精神卻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您認為其中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朱少平:要說主要原因,恐怕是我國證券市場在經濟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發生了重大變化。過去我們是本著試點的精神來搞證券市場的,有相當數量的人抱著搞不好就關的理念。十六屆三中全會以后,資本市場被確立為要素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就是說,發展證券市場,不再是試與不試的問題,而是如何加大力度推進的問題。老的證券法只是對這個市場的初步規范,是在亞洲金融風暴的背景下出臺的法律,所有的規定無不打上風險控制和謹慎從事的指導思想。但在現在大力發展資本市場的背景下,如何充分利用資本市場為經濟建設服務成為主導的觀念,觀念的徹底改變,必然引起制度的較大調整。 記者:新的證券法在信息披露、法律責任、市場監管等方面的規定都比過去具體很多,在具體執行過程中,是否有可能出現盲點,這是眾多投資者關心的問題。 朱少平:客觀地看,過去有些規定不很具體,在執行時確實存在一些難題。例如銀廣夏虛假披露信息一事,其責任如何追究?我認為,銀廣夏出事前39元買進的行為是屬于被誤導,此后的買進就不一定是被誤導,這個要區分清。當然,法律不可能把每個環節都加以詳細規定,但是能具體的就應盡量具體。立法要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光有必要而不可行也是不行的。投資者寄希望于通過立法解決問題是好事情,但僅有立法也不夠。徒法不能自行,再好的法律也必須有人來執行,法律需要有主體的自覺遵守,需要有執法機關、社會輿論的監督。還有一個多月時間新法就要施行,這期間還有很多事要做,有關監管機關、人民法院要制定或修訂一些實施辦法,法律的有些規定也需要具體化,過去頒布的一些辦法也需要根據法律進行調整。例如,新法對證券信息披露,對強化監管手段以及承擔的相應責任都做了規定,對這些規定,也有一個細化的問題。再如強化民事責任,加強對中小投資者保護,也需要一些制度進行配合。 近日,法工委和法制辦召開會議,就證券法、公司法實施的有關問題進行了部署和安排,這說明有關部門對這個問題已有所考慮和準備。 記者:這次修改后的證券法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加大了監管權力,這樣修改后,銀行等機構對監管部門能不能進行有效配合,比如能否協助監管部門查封違法當事人的銀行賬戶? 朱少平:證監會是一個法定的執法機構,證券法對其地位、權力、甚至是執法程序都做了規定。現行證券法對證監會的監管權力規定得不夠,在查處一些案件時,往往存在查案時當事人賬戶上有錢,處理時錢已被全部轉走的尷尬。這次修改比過去充實了監管權力,為了保證這些權力的有效實施,法律也明確了相應的責任。這次修改之后,對于查封當事人銀行賬戶的問題,銀行機構自然會配合。目前法律規定的公安、工商、海關、稅務都有相關的查、凍、扣的權力,有關銀行都給予了積極配合;相信法律對證監會監管權力的規定,有關銀行當然也會配合。 作者:記者 周翀 (來源:上海證券報)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