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修訂草案有望下月二審,三審年內完成 公司法有關證券條文將移入證券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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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6日 07:47 中國證券報 | |||||||||
○二審稿主要的變化是,更加充分考慮與《公司法》的協調、銜接。 《公司法》有關證券方面的條文將移入《證券法》○將進一步明確證券衍生品種發行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證券法》原則制定○將增加“禁止各種傳播媒介對上市公司的單支股票進行評價、推介”的規定
記者鐘正 北京報道 經今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證券法(修訂草案)》的起草工作目前進入沖刺階段。記者從權威渠道獲悉:若無特殊情況,《證券法(修訂草案)》可望下月與《公司法(修訂草案)》一道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三審最遲將在年底前完成。 現在業界的主流意見是:“《證券法(修訂草案)》要抓緊審議,出臺時間宜早不宜遲。最好與《公司法》修改同步進行、同時出臺,形成配套之勢。” 熟悉我國立法工作的專家指出,一部法律的二審稿非常重要,因為這是充分吸取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后,對一審稿的進一步完善,最后表決通過的三審稿基本以此為基礎。 從目前的情況看,《證券法(修訂草案)》的二審稿完全繼承了一審稿的指導思想、修訂的主要問題。與一審稿相比最大的變化是,二審稿充分考慮了與《公司法》修改的協調、銜接。 在《證券法(修訂草案)》一審稿中,對“分業經營和管理”、“現貨交易”、“融資融券”、“禁止國企炒股”和“銀行資金違規進入股市”等條款的修訂,成為各方普遍關注的重點。據悉,二審稿對上述5個問題的修改,基本沿襲了一審稿的做法,僅在個別字句表述上略有變動: ——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 ——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下轉A04版)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