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龍獨董風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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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5日 11:07 和訊網-《財經》雜志 | |||||||||
“罷免董事會,自薦獨董”的提議尚無勝算,但于建立和完善保護小股民的獨董制度不無意義 本刊實習記者 程喆 發自上海 本刊特派記者 黃山 發自香港
進入7月,已被中國證監會調查兩個月仍未果的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交易所代碼:000921,香港交易所代碼:0921,下稱科龍電器),又因一場突如其來的“獨董風波”,再度成為兩地證券市場的焦點。 7月8日,科龍電器公告稱,獨立董事陳庇昌、李公民、徐小魯三人于6月24日以“公司屢屢未能及時提供工作所需之資料,或對所提意見作出適當回應”為由遞交辭呈。據公司章程,科龍電器需在兩個月內即8月23日之前召開股東大會改選獨立董事。 公告發出四天后,上海律師嚴義明,偕同上海注冊會計師朱德峰及香港律師林炳昌,以維護中小投資者權益之名,向包括H股股東在內的科龍電器全體股東征集提議權及投票表決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罷免包括董事長顧雛軍在內的三名非獨立董事及三名獨立董事,并選舉嚴、朱、林等三人為公司獨立董事。 這是中國證券市場創建13年來,首次由上市公司小股東獨立發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也是2001年中國正式引入上市公司獨董制度以來,首次有小股東試圖以獨立征集獨董提名權、選舉權的方式,自薦擔任獨董,而非由上市公司大股東或董事會提名。 今年4月29日,科龍電器發布2004年年報,顯示全年虧損6416萬元;與前三個季度2.15億元的利潤總額相比,四季度巨虧達2.79億元。 年報既出,市場大嘩。公眾普遍質疑科龍電器第一大股東——廣東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格林柯爾)挪用上市公司資金,用于收購位于皖、贛、蘇三省的三家上市公司,構筑所謂“格林柯爾系”,由此導致科龍電器巨額資金虧空。 隨后,中國證監會委派粵、皖、贛、蘇四省證監局對此展開調查。期間科龍電器曾一度停牌。但調查結果至今遲遲未出。 科龍電器引入獨董制度始于四年前。2001年10月,顧雛軍控股的廣東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格林柯爾)入股科龍電器,成為持股26.43%的第一大股東。之后不久,三名獨董——陳庇昌、余曉陽和陳文輝進入科龍董事會。陳系香港本地人,執業會計師;余曉陽、陳文輝皆為內地赴港人士。 2002年和2003年,陳文輝和余曉陽先后以“私人原因”辭職,其獨董空缺后由李公民、徐小魯接任。李為香港資深會計師,徐則為內地國企官員出身,時任香港國基資訊科技控股公司董事總經理。 《財經》曾與上述獨董聯系,但對方均不愿發表對科龍的看法。其中一位獨董委婉表示,作為職業人士,來科龍本想做內心認為正確的事情。但科龍公司治理尚不成熟,在科龍做事難以盡職。 科龍電器總股本達9.92億股,其中,內資法人股占34.06%,H股占46.33%,A股流通股占19.61%。前十大股東中,顧雛軍控股的格林柯爾持26.43%的內資法人股,位列第一;順德市經濟咨詢公司持余下6.92%的內資法人股,位列第三;其余八席則由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國泰君安(香港)有限公司等H股股東占據,他們均為替中小散戶代理持股的結算機構。 嚴義明表示,國內法律法規向來缺乏對小股民的權益保護。《公司法》規定,董事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語焉不詳。另一部重要法律《民事訴訟法》中,對上市公司董事失職導致投資者蒙受損失的訴訟條件亦無明確規定。 直到2002年,國內的證券糾紛案方始明確獲得法院受理。當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將證券侵權糾紛案件納入“虛假陳述”一類。其后,雖有紅光實業、銀廣夏、大慶聯誼等小股東以“虛假陳述”狀告公司,索賠投資損失,但所獲賠償微乎其微。 林炳昌向《財經》指出,香港《普通法》將獨董的責任認定為個人責任。若獨董獲知公司內部出現問題而不舉報,作為個體的獨董需要對公司的損失負責。此外,在香港,小股東利益若遭大股東侵害,還可向法院申請清盤令;若清盤令獲準,法院將委任清盤官入駐公司調查,期間,所有現任董事將被停止職務。 嚴義明表示,目前內地既無破產保護,亦無清盤規定,如此,則可考慮通過委任外來獨董進駐公司獨立審查,并向監管機關匯報審查結果。 “嚴發起‘獨董運動’的最終目的在于,希望達成一個比較完善的、對小股民的技術保護模式。這一點在內地證券市場上尚難實現。”林炳昌說。 (本文刊于7月25日出版的《財經》2005年第15期)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