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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協會通知要求保薦機構督導股改履行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1日 07:42 中國證券報

  (記者 夏麗華) 

  保薦機構從事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業務,不僅要制定并協助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方案,還應當在方案實施后,持續督導相關當事人履行其在方案中承諾的有關義務。保薦機構將按照與上市公司簽訂的保薦協議,合理收取不低于100萬元的財務顧問費和不低于150萬元的保薦費。

  這是中國證券業協會昨日發布的《關于保薦機構從事股權分置改革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的內容,相關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通知》規定,保薦機構應當根據上市公司股東改革意向、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向證監會推薦上市公司進行股權分置改革;對上市公司及其非流通股東所持股份情況進行盡職調查、審慎核查,對其公告文件中無中介機構及其簽名人員專業意見支持的內容,進行充分、廣泛、合理的調查;并制定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組織編制相關文件,出具保薦意見。

  《通知》強調,保薦機構應當督促相關當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協助上市公司做好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的溝通協調工作;在改革方案實施后,持續督導上市公司及其非流通股東履行在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中承諾的有關義務。關于保薦機構收費問題,《通知》明確,保薦機構以服務的質量、承擔的工作量和保薦的責任及風險為基礎,與上市公司簽訂保薦協議,合理收取相關費用。原則上,可以包括財務顧問費和保薦費兩部分:財務顧問費是保薦機構制定并協助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收取的費用;保薦費是保薦機構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出具保薦意見、履行持續督導職責收取的費用。

  其中,財務顧問費根據保薦機構制定并協助實施改革方案的復雜程度和服務質量、工作量,以不低于100萬元的標準收取;保薦費在股權分置改革方案通過后,以不低于150萬元的標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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