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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已進入攻堅階段 證券律師呼吁消除法律隱患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0日 03:47 第一財經日報

  本報見習記者 江光南 發自深圳

  備受關注的第二批股改方案發布已經收尾,從所發布的試點方案來看,主要采用了送股、縮股、派現金、送權證、給予承諾等方式。針對這些股改方案,監管部門推出了一些配套措施,包括17日深滬交易所分別推出的《權證管理暫行辦法》。盡管如此,部分券商、中介機構仍然表達了對下一步股權分置改革具體操作的隱憂。

  世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副總裁鮑鉞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股權分置改革的重頭戲還在后頭。”他認為,第一、二批試點公司業績較好、非流通股股東實力較強,較容易制訂出讓流通股股東同意的股改方案,但后續上市公司有的業績較差、有的非流通股股東結構復雜,存在各種問題,因此股權分置改革全面鋪開將面臨更多挑戰。

  此前較為沉默的法律界也開始傳出聲音。一些長期關注資本市場的證券律師紛紛表示,目前的試點方案五花八門,一些法律問題開始顯現,急需理清法律思路,消除法律隱患。

    對價承諾成關注焦點

  近日,記者從多家律師事務所了解到,有眾多投資者就試點公司發布的股改方案進行法律咨詢,大家普遍關注非流通股股東承諾的鎖定期限、流通底價、追加對價等如何保證的問題。由于一些承諾超出了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硬性要求,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投資者心有疑惑。

  廣東海埠律師事務所律師姬長進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采訪時表示,試點方案中的對價承諾作出了明確的愿意接受要約約束的意思表示,且要約的內容明確、肯定,已經構成法律上的要約;并且,這些承諾是非流通股股東為了換取流通股股東的贊成票,而付出的一個回報,并非單務性質的合同,而是雙務合同,因此是有效和可強制執行的,對非流通股股東具有法律約束力。一旦日后非流通股股東背棄這些承諾,流通股股東完全有權要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要求賠償由此給流通股股東造成的損失。

  姬長進律師還指出,為了確保對價承諾得到落實,應該采取具體的保證措施。比如,承諾在約定期限以流通底價回購股份的大股東,如果能建立相應的保證金賬戶,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并由交易所等有關部門監控,這樣更容易獲得流通股股東的支持。

     股東關系存尋租風險

  “要防止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大股東之間進行利益交換,侵犯散戶利益。”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尚浩東對記者表示。

  按照“公平”原則,合理的股改程序應該是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分別拿出方案,再進行討價還價。但流通股太分散、不好組織以及方案費用沒有出處,故現在非流通股股東占據了股改的主導地位,流通股股東行使投票表決權。由于流通股大股東以基金為主,有些保薦機構因為種種原因也成為了流通股大股東,它們在投票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如果非流通股股東利用公司利益來換取流通股大股東的同意,則較容易使方案通過,最終雙重侵犯了散戶的利益。

  尚浩東律師認為,在下一步的改革中,必須加強非流通股股東以及上市公司操作的透明度,制定更完善的財務監督制度,防止一切尋租行為,保證公司整體利益和散戶利益不受侵犯。

  此外,東方金源律師事務所律師金焰說,上市公司之間交叉持股如何處理?已被凍結或被質押的非流通股股份如何處理等問題也值得關注。

  相關部門人士表示,股權分置改革作為一項復雜的探索工作,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對于改革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法律問題,正在組織人員認真研究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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