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交易所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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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18日 07:55 四川金融投資報 | |||||||||
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負責人就推出權證創新產品及《權證管理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日前,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權證管理暫行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權證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本報記者就此對兩所有關負責人進行了采訪。
問題一:據了解,兩所為了推出權證產品已經準備了相當長的時間。請介紹一下這方面的情況。 答:權證是境外證券市場中比較成熟的證券品種,近年來得到迅猛發展。從2000年開始,兩所就組織專門力量跟蹤全球權證市場發展狀況,研究我國證券市場推出權證產品的必要性、可行性,設計業務方案,并積極做好相關的技術準備。中國證監會一直十分重視并關注兩所的權證產品創新工作,并對權證產品創新的法規、思路、步驟、原則等重要事項加強領導,提供了大力支持。一批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積極參與該產品研究、設計和論證,積極進行市場教育推廣。所有這些都為權證的推出創造了條件。 目前,有關權證的方案設計、技術開發和相關研究工作已基本完成,《暫行辦法》已獲中國證監會批準,正式對外公布,推出權證產品的準備工作基本完成。 問題二:在近期的股權分置改革試點中,已有公司利用權證來解決股權分置問題,請問二者究竟有何關系? 答:權證主要具有價格發現和風險管理的功能,它是一種風險管理和資源配置的有效工具。近年來,證券交易所之間在產品開發上的競爭日趨激烈,各國地區競相推出種類繁多的權證產品。目前推出權證產品,對股權分置來說只是提供了一種工具,供上市公司選擇。從目前試點公司的方案看,只有極少數公司在其方案中使用了權證工具。 兩所推出權證的主要目的是順應市場對產品創新的需要,發展國際上通行的、具有廣泛用途的權證市場。權證作為一種獨立的金融產品,具有廣泛的用途。這一點在我們推出的權證系列研究報告已有詳盡的介紹(見主要證券報刊及兩所網站)。 問題三:投資者為了買賣權證需要開設新的帳戶嗎? 答:權證的買賣與股票相似,所需帳戶就是股票帳戶,已有股票帳戶的投資者不用開設新的帳戶。投資者可以通過證券公司提供的諸如電腦終端、網上交易平臺、電話委托等申報渠道輸入帳戶、權證代碼、價格、數量和買賣方向等信息就可以買賣權證。 問題四:投資者買賣權證,有何風險?《暫行辦法》對此有何考慮? 答:權證是一種帶有杠桿效應的證券產品,具有一定的投資風險,投資者在買賣權證時應充分樹立風險意識。概括起來,投資者需要注意以下幾方面的風險:第一,價格劇烈波動的風險。由于權證的高杠桿性,其價格只占標的證券價格的較小比例,可能出現權證價格劇烈波動的情況;比如T-1日權證的收盤價是2元,標的股票的收盤價是10元。T日,標的股票跌至9元,如果權證也跌停,按《暫行辦法》規定,T日權證的跌停價格為2-(10-9)×125%=0.75元。一天之內權證下跌62.5%,跌幅超過股票。當然,標的證券上漲,權證也有相同的效應。第二,時效性風險。權證是有一定期限的,持有者應及時在到期日或此之前對價內證行權,因為期滿后權證就沒有任何價值了;第三,履約風險。權證實質是發行人和持有人之間的一種契約,存在權證發行人違約的風險。目前設計的權證方案,對發行人的履約安排了充分的擔保,違約風險較低。但在發達國家,權證產品復雜且多樣,不同發行人的資信等級不同,采用的避險策略也有差異,風險程度也不一樣,發行人在持有人行權時不能給付足夠的證券或現金的情況就有可能發生。 為保護投資者權益,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秩序,《暫行辦法》對相應的風險防范和控制措施給予了充分的考慮。首先,加強投資風險的警示,要求兩所會員應向首次買賣權證的投資者全面介紹相關業務規則,充分揭示可能產生的風險,并要求其簽署風險揭示書。其次,對上市交易的權證對應的標的股票的規模、流動性作了嚴格限制,以減少權證價格異常波動和市場操縱的可能性。例如,《暫行辦法》規定權證的標的股票流通市值不低于30億元,流通股份低于3億股。經測算,符合這些條件的上市公司不過30多家。再次,對權證發行人的履約能力提出了比較高的要求,權證發行人原則上應當提供履約擔保。最后,在境外權證市場,“持續發售”機制也是控制權證交易風險的有效做法,我們在適當的時候也會借鑒這一做法,如允許合格機構創設權證,以便在需要時可以增加二級市場權證供給量,防止權證價格脫離合理價格區域。 問題五:權證是一種風險較高的產品,目前推出權證的時機是否成熟? 答:權證的特征決定了其價格波動幅度高于標的證券,從這個意義上說,權證是一種風險和收益都相對較高的金融品種。但是,我國證券的產品結構比較單一,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市場的效率和活躍程度。完善的證券市場需要各種具有不同風險收益特征的金融產品。我們相信推出包括權證在內的新產品已是市場迫切需要。首先,政策環境有利于產品創新。過去考慮權證產品,存在較大的制度障礙,但是,“國九條”推出后,證券市場的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對新產品的推出是極大的推動。其次,我國證券市場早已開始使用權證這一金融工具,參與者對于權證的特征和功能并不陌生。我國證券市場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就是股票和權證的組合。歷史上,滬深市場都曾經有過權證交易,例如,92年6月,滬市推出了我國第一個權證:大飛樂配股權證。最后,市場對于權證具有強大的需求。據了解,不少證券公司為了謀求發展,已經開始通過各種渠道向其客戶出售類似權證的產品,只不過這類品種屬于私募性質,不能上市交易。推出標準化的可交易權證產品勢在必行。 問題六:開發權證一類的新產品不可能一帆風順,特別是在權證上市后如何防止惡意炒作將是一個棘手的問題。請問兩所在權證上市后如何應對可能出現的各種異常情況? 答:權證異常交易特別是市場操縱將會損害投資者利益,嚴重危害權證市場發展,確實是交易所一線監管中一項重要任務。交易所將預先設置合理監控指標,對權證交易價格劇烈波動或者嚴重背離標的證券的交易價格,及時檢查、專項監控;對異常交易中的相關機構,將口頭警告、約見談話;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帳戶,可限制權證交易等;如存在內幕交易或市場操縱嫌疑,上報證監會立案查處。此外,交易所還會通過完善權證交易信息披露,在每日開盤前公布權證可流通數量、持有權證數量超過5%的權證持有人名單,增強市場的透明度。 問題七:請問兩所分別發布的《暫行辦法》有何異同? 答:兩所發布的《暫行辦法》基本相同,唯一區別在于上證所《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權證行權的申報數量為100份的整數倍”,而深交所《暫行辦法》允許零碎數量的權證可以行權。 本報記者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