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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不應替非流通股東買單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15日 10:31 證券時報

  (記者 李康) 在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中,除了考察具體對價金額是否合理外,還應關注支付對價的實際來源。上市公司的股東與上市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而上市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更是兩個不容混淆的法律概念。因此,在股權改革過程中,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對價應該完全來自非流通股股東而非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東使用上市公司的錢來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為股權分置改革“買單”,這不是對流通股股東的補償,而是對流通股股東利益的再次侵害。

  從法理角度來分析,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東與上市公司均具有獨立的人格,兩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對等的,雙方在利益上是不能相互侵犯的。維護上市公司法人資格獨立性與完整性是保護公司全體股東利益的基礎,因為上市公司是全體股東的上市公司,而不是部分股東的上市公司。處置和運用上市公司財產涉及到一個公益權的問題,而公益權的行使則需要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表決后方能實施。

  在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公司中,有的上市公司大股東就是用上市公司的錢支付對價。通過“公司以資本公積金向全體股東轉增股本”和“非流通股股東將所獲得的轉增股份作為對價支付給流通股股東”兩個程序的合并進行,非流通股股東用上市公司的錢支付了自己應該支付的對價。即使流通股股東認同此類方案,在程序上也應該在股改方案表決前,先進行一次是否允許非流通股股東用上市公司的財產為自己支付對價的“類別表決”。

  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是一種增資擴股行為,也是一種財產處置及運用的行為,兩者均涉及到了一個公益權的問題。一些上市公司兩步并一步走,其實質是想轉移流通股股東的視線,繞開了公積金轉增股本的表決程序。這就意味著大股東未經股東大會正式授權而代替上市公司的全體股東來行使這項公益權,這顯然違背了“上市公司是全體股東的上市公司”的原則。這種對價支付方案,其對價支付的來源產生了問題。資本公積金是屬于上市公司的財產,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進而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顯然是在用上市公司的錢來支付非流通股上市流通的對價,有違上市公司股東同上市公司相互獨立的原則,混淆了上市公司股東的財產與上市公司的財產。這樣一來,流通股股東雖然獲得了一部份股份,但是非流通股股東自身卻沒有任何的付出。在某種程度上來說,這種行為與控股股東利用控股地位迫使上市公司為自己進行違規擔保等行為沒有本質上的區別。

  在上市公司成立之初,非流通股與流通股同時產生,如今非流通股想要上市流通,需要對招股說明書進行修改,即對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所簽訂契約的修改,因此,與之相關的費用也應由非流通股股東支付,而不是由上市公司來承擔。也就是說,與有關股權分置有關的所有費用,包括保薦費、財務顧問費等均應由非流通股股東來支付,而非轉嫁給上市公司。

  筆者認為,“非流通股股東不得以上市公司財產作為自己支付給流通股東對價”應該成為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制定中必須遵守的一個基本原則,它對保護上市公司法人資格的獨立性與完整性以及流通股股東的利益具有積極的作用。

  (作者單位:上海金信證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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