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聯合研究計劃課題報告 我國權證法制框架及制度設計構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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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13日 08:08 中國證券報 | |||||||||
權證法律問題課題組 權證是以股票、債券等資本證券為基礎而衍生的證券,一般稱之為衍生證券品種,但在本質上仍屬于證券類范疇。依據我國現行《證券法》規定,推出權證之類的新的證券產品,需要國務院認定。這是權證產品創新的決策程序問題。在國務院認定權證產品后,我們需要進一步考慮與權證配套的法律規范體系如何構建,權證具體法律制度如何設計。
權證法制框架的構建權證法制框架的構建,旨在解決權證具體制度應當在哪一效力層次的法律規范中規定,即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交易所業務規則等不同效力層次的法律規范中,權證制度該如何分工、協調、銜接。我們提出如下設想和建議。 《公司法》層面。從境外立法實踐看,公司權證多與公司發行股票、債券,籌集資金相關聯,其發行制度多由公司法調整規范。但現行《公司法》均未對附屬于股票、公司債券的認股權證,增發、配股中可能獨立存在的認股權證作出規定,因此,公司權證的發行條件、程序以及對應的股份來源等沒有依據,時下的《公司法》修改對此亦未涉及。為便于將來公司權證的推出,應在公司法中作適當呼應。 《證券法》層面。《證券法》在證券范圍的表述中,盡管未列舉權證,但“國務院認定的其他證券”之授權性規定具有的靈活性、包容性,賦予了其存在的法律空間。但《證券法》中的證券發行、上市制度是針對股票、公司債券等基礎證券而設計的,對權證等衍生證券難以適用,如何兼顧證券衍生品種的屬性予以改造、完善,是修訂證券法時應當關注的內容。 行政法規、規章層面。從配套制度框架看,國務院無需制定具體的行政法規去規范權證產品。證監會是我國證券市場重要的制度供給主體。就普遍的、產品創新意義上的權證產品而言,在國務院認定權證產品后,可由證監會頒布行政規章,對權證的類型選擇、產品基本原則、發行審核機制等予以規定。 交易所業務規則。我國權證產品制度創新中,應當協調好交易所和證監會在規定權證發行、上市條件,審核發行、上市申請等方面的職責和權力邊界。在權證尤其是備兌權證的運作中,證券交易所在發行人的資格條件、權證上市條件的決定,以及發行人資格管理和上市審核中,可享有廣泛的自律管理權限。但交易所制定的有關權證發行上市和交易的業務規則,應報證監會批準,接受證監會監管。 權證具體法律制度設計權證發行、上市審核權歸屬現行《證券法》帶有濃厚的市場管制特征,適用《證券法》界定權證發行和上市審核權的歸屬時,面臨著兩難境地。一方面,權證作為衍生證券,其經國務院認定后,具體的發行、上市審核模式要在《證券法》現有架構下尋求依據,這是成文法的基本要求和通行思路。但另一方面,《證券法》規范的主要是股票和公司債券這兩類最為基本、最為普遍的證券,其發行、上市審核中,以發行審核為主上市審核為輔,發行和上市條件法定化。這些規定,對權證這種衍生產品難以適用。從境外權證市場發展經驗看,權證作為衍生產品,其監管以上市審核為主、發行審核為輔,且上市審核基本采用市場化方式,由證券交易所規定上市條件,行使上市核準權。因此,我們認為,《證券法》、《公司法》對權證發行、上市審核模式之規定,在堅持普遍性的同時,應兼顧權證等證券衍生產品發行和上市審核所特有的規律和特點,在區別公司權證和備兌權證的基礎上,對權證發行、上市審核實行不同的監管模式。 就公司權證而言,其作為標的證券發行人發行的權證,其發行之主要目的在于融資,而且,在程序上公司權證的發行與股票發行同步,或者在權證發行之后權證持有人行權的情況下發行股票,因此,權證發行依附于股票發行。鑒于此,公司權證之發行,可作為股票發行的一部分,由證監會按照股票發行條件,行使審核權。而權證上市審核權可授權交易所,由其在業務規則中規定權證的上市條件。 就備兌權證而言,作為標的證券以外之第三人發行的權證,其主要目的并不是為了籌集資金,而是視市場情況及時進行資產管理,事先控制證券投資風險,權證在本質上是投資風險管理工具。因此,對備兌權證發行之監管,側重于“發行人資格”監管。但“發行人資格”審批權,是由交易所還是證監會行使,需要明確。如歸屬證監會,則成為行政許可。依據《行政許可法》,證監會行政規章不能設定行政許可事項,則應由法律或行政法規設定“發行人資格”審批事項。我們建議歸屬交易所,這既符合境外市場備兌權證發行人資格自律管理的一般做法,也可以避免與《行政許可法》中的行政許可事項設定權出現沖突。當然,交易所按照自律管理權限,在業務規則中制定的具體資格條件,應報告證監會審批,證監會也有權要求交易所補充、修改不合理的規定。 權證發行、上市條件關于權證的發行條件。在發行條件設計中,應區分公司權證與備兌權證。 公司權證的發行,基本依附于股票或公司債券之發行,因此,凡具備首次發行股票條件的股份公司,以及上市后具備增發條件的上市公司,都可以申請發行權證,可不單獨規定權證的發行條件。 備兌權證的發行,適宜采用“發行人資格管理”模式,由交易所在業務規則中設置相應的條件,符合條件并取得資格者,可根據市場情況和自身需求,隨時發行權證,并向交易所申請上市。具體條件的設計中,尤應側重于權證持有人行權時發行人債務履行能力,因為備兌權證發行人和權證持有人之間的關系為債權債務關系,權證持有人最大的風險是權證發行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 關于權證的上市條件。在境外市場,權證上市條件基本由交易所業務規則加以規定,具體條件包括三個層次,一是權證對應的標的證券的條件,二是基于同一標的證券的權證數量限制,三是權證自身的數量和規模要求。我國權證上市條件之設計,需要研究和借鑒境外市場權證上市條件的具體規定,特別是其背后隱含的制度原理和價值目標。 就標的證券而言,權證是基于特定標的證券的衍生證券,標的證券交易價格和市場流動性對權證二級市場交易的價格波動、流動性大小,將產生直接影響。為此,應防止和減少通過操縱標的證券交易價格而控制權證交易價。境外權證市場對標的證券,基本按照流動市值大、交易活躍等條件進行選擇。我國權證推出初期,應首先考慮選擇規模大、流動性好的公司做試點,以防范權證價格操縱風險。 就基于同一標的證券的權證數量限制而言,權證作為衍生證券,其交易價格與標的證券交易價格具有聯動性,基于同一標的證券所發行的權證(通常為備兌權證)的數量,與標的證券自身的流通數量,應保持一個合理的比例,這是權證衍生性特質的要求,也是控制權證交易風險的要求。 就權證的數量、分散程度而言,交易所應提出相應要求和限制,使上市交易的權證數量達到一定規模,持有人具有相對分散性,以增強其二級市場交易的流動性。 權證交易風險防范交易風險控制是產品創新制度設計中的重要環節,權證作為衍生產品,更不例外。權證交易風險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現有證券市場環境和交易機制下存在的普遍性風險,如券商挪用客戶資金風險;二是權證自身產品特性所決定的特有風險,如投資者交易取得的權證到期失去行權價值、權證交易價格劇烈波動或者嚴重背離標的證券交易價格等。該等交易風險,可從如下幾方面設計相應的控制機制: 實行權證交易權管理。由交易所事先或事后限制那些經營陷入困境,交受嚴重透支會員的權證自營業務,或代理投資者買賣權證。 向投資者充分揭示交易風險。可要求證券公司向首次買賣權證的投資者全面介紹相關業務規則,充分揭示可能產生的風險,并要求其簽署風險揭示書,風險格式書的內容和格式可由交易所統一制定。 設置交易價格約束和揭示機制。可比照股票交易,設置權證價格漲跌幅限制,防止權證交易價格劇烈波動或者嚴重背離標的證券交易價格。交易所在權證交易時間內,可定時公布權證的溢價率,揭示權證交易價格與標的證券交易價格偏離的幅度,供投資者買賣權證時參考。 引入權證創設機制。條件成熟時,可借鑒香港、臺灣地區“進一步發行”、“持續發售”等機制,允許合格機構創設權證,以增加二級市場權證供給量,防止權證價格暴漲以致脫離合理價格區域。權證創設的要點是,在權證交易時間內,經交易所認可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在提供相應證券或資金作履約擔保的情況下,可以上市交易的特定權證為基礎,實時創設權證,當日創設的權證,當日可以賣出。 強化權證交易實時監控。交易所可預先設置合理監管指標,對權證交易價格劇烈波動或者嚴重背離標的證券的交易價格,及時預警;對異常交易中的相關投資者,可采取口頭警告、約見談話等柔性監管措施;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可采取限制權證交易等剛性監管措施;如存在內幕交易或市場操縱嫌疑,上報證監會立案查處。 課題執筆: 陸文山焦津洪陳飛林雯盧文道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