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觀察)“承諾”是否有法律效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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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08日 09:40 中國證券報 | |||||||||
記者周滬 目前已公布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或初步方案的36家上市公司中,絕大多數公司的主要非流通股股東在同意支付對價的同時,還作出了有助于減輕二級市場擴容壓力、有利于市場穩定的承諾。
這些承諾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大股東承諾持股比例。比如,長江電力大股東承諾在2015年之前持股比例不低于55%;二是延長禁售期,并輔以流通底價限制。比如,華海藥業控股股東承諾3年內不在每股20元的價格以下減持股票;三是承諾若股價下跌至一定水平則增持公司股票。比如,寶鋼股份大股東承諾,在方案通過后2個月內,若公司股價低于4.53元,將投入不超過20億資金增持流通股。 面對如此多樣的承諾,流通股東欣喜之余也擔心:這些承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非流通股東到期不履行承諾,或無力履行承諾,流通股東是否有權利約束大股東?如果今后非流通股所有權發生了轉移,新持有人是否有義務繼承這些承諾? 上證所法律部總監陸文山表示,判定這些承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看其是否形成了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在理論上,如果這些承諾形成了法律文件,比如是包含在股東大會通過的議案中,則應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得到遵守,如果違約,作為合約另一方的流通股東可以啟動一定的法律程序,包括起訴等。如果僅是大股東單方面的承諾,未經過股東大會決議或簽署協議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程序,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過,有些承諾內容可以通過采用技術手段來確保兌現。如對于延長禁售期的承諾等,可以用技術手段加以鎖定。但對于增持股票之類承諾是否會兌現,則主要取決于大股東的誠信度。當然,股權分置改革有關文件規定的“爬行流通”限制是剛性約束,是不能突破的。他強調,大股東的誠信義務是目前全球關注的問題,建議《證券法》的修訂應在這方面有所體現。 監管部門的另一位權威人士向記者表示,大股東是否信守承諾,主要仍是誠信問題。但要注意到,這不僅是對流通股東做出的承諾,也是對監管機構做出的承諾。如果缺乏誠信,監管部門會有相應的處罰手段。如果他不誠信,肯定要為此承擔后果。從理論上講,處于禁售期的非流通股若發生轉讓,包括承諾在內的責任義務應同時轉移,由新所有者承接。 記者注意到,試點公司非流通股大股東的承諾,都包含在改革方案中,是方案不可分割的部分,并成為股東大會議案的一部分。因此,從理論上來講,這些承諾都應該具有法律效力。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