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研討股改:先有游戲還是先有規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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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06日 14:54 21世紀經濟報道 | |||||||||
本報記者 劉詩穎 上海報道 6月25日中午,上海市金融法界知名人士相繼趕往位于吳中路的錦輝賓館。在三樓的宴會大廳,由上海市法學會、上海市律師協會主辦的“2005金融法論壇——股權分置改革法律問題研討會”在這里召開。
參加研討的除了上海、北京的知名金融法人士,還包括上海證券交易所法律部總監陸文山、證監會發審委委員陳瑛明以及眾多資本市場資深人士。 幕后到臺前 證監會于5月9日出臺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業務操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將法律界正式推到股權分置改革的臺前。 其中,《指引》第五條要求:“公司應當聘請律師就股權分置改革發表法律意見。”聘請律師事務所和保薦機構對試點企業進行市場化的監管已成為證監會解決股權分置問題的一大思路。 國浩律師集團首席執行合伙人、上海市律師協會會長呂紅兵認為,證監會之所以在此輪改革中高度重視中介機構的力量,主要是尊重市場中介機構的專業判斷,加大方案對投資者的說服力。 與此同時,伴隨著首批試點企業的出爐,四家律師事務所也應運而生。它們是北京浩天律師事務所、北京華聯律師事務所、湖南啟元律師事務所和北京經緯律師事務所,分別為紫江企業(資訊 行情 論壇)、金牛能源(資訊 行情 論壇)、三一重工(資訊 行情 論壇)和清華同方(資訊 行情 論壇)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較之處于媒體包圍之中的上市公司和保薦機構,社會各界對四家律師事務所的關注較為平淡。不過,有業內資深律師告訴記者,它們成功獲取第一單在律師行業仍然引起了不小的沖擊波,“畢竟這是一項嶄新的業務,第一單的獲取為他們贏得了較好的市場品牌效應,雖然開展此項業務并不是很有利可圖,但為今后業務的開展積累了可貴的資源。” 律師所說的利潤有限與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的內容性質有關。翻開四家企業的法律意見書,無非是對公司的主體資格、非流通股東的持股情況、公司進行股權分置改革的程序以及股東對股權分置的承諾作出介紹,加以證明。 律師界人士坦言,這主要是對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規性作一證明,并沒有什么深入具體的東西,對律師而言,8-10個小時就可以完成,一般業內收費是10萬-20萬元左右。 不過,經辦律師并不這樣認為。 北京浩天律師事務所凌浩律師表示,每個律師所介入的程度不一樣,有的參與了方案的制訂,而有的僅限于資格的證明。 他告訴記者,浩天介入紫江企業的時間比較早,因為浩天早與國信證券建立了戰略伙伴關系,所以對企業有較長時間的認識。在紫江企業股權分置改革試點中,律師事務所與投行、上市公司一起制訂方案,一起參與與投資者的協調溝通,充分保護了各方的權益。 呂紅兵在會上表示,股權分置改革給法律界提供了一個新的市場機會。不過,法律機構在參與其中時,也要對自己的判斷承擔相應的責任,股權分置改革對中介機構是機會也是挑戰。 先有游戲還是先有規范? 不過,就目前股權分置改革所處的法律環境,與會代表還是發表了自己的憂慮。他們認為,從宏觀、微觀兩個層面來看,現行法律都存在很多盲區,改革中存在的各種問題會逐漸顯露。如果問題解決不好,會影響改革推進的效果甚至損害投資者的權益。 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宋一欣認為,股權分置改革有其誕生的歷史背景,如今問題的解決當然是一個政策問題。“現在是證監會將博弈引向了市場,但應該是先有游戲還是先有政策,實在是個問題。” 缺乏綱領性文件造成的缺憾顯而易見。對價是股權分置試點改革推行的基礎,可是制定對價的標準是什么,怎樣類型的企業應該遵循怎樣的對價標準都沒有依據。這難免造成操作的困難和投資者的恐慌,宋一欣表示。 綱領性文件的缺失將引發一系列問題的出現。比如,股權分置改革的方法不確定,送股、派現、權證、縮股、擴股等方法,哪些可以納入操作的范圍;改革的公司出現有抵押現象的瑕疵股權怎么辦;上市公司交叉持股怎么辦;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怎么辦;股東同時成為保薦機構又將怎么辦。這些實際的問題如果都摸著石頭過河,勢必會影響改革的進程和效果。 發言代表還對股權分置改革參與主體的監管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上海世基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葉國英提出,今后可能有1000多家企業參與改革,每家企業在推出方案時都會作出自己的承諾,如何對這么多的企業做好監督,誰來監督都是不容忽視的課題。 一些法律界人士坦承,在股權分置改革推動的過程中,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規并不完備。如滬深兩地交易所力推的權證方案,北京君澤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周代春表示,“權證和股票一樣,是獨立的證券,其發行、交易、監管是個系統工程,現在出臺的權證管理辦法太簡單,缺乏操作性細節和監管準則,今后可能會出現上市公司和機構聯手操縱的可能。” 應對之策 上海國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宣偉華針對可能會出現的三個問題提出了自己的見解。 第一是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如何確保非流通股股東一致同意,這個問題不得不正視,并加以解決。 宣偉華說,首批試點企業的股權結構可能比較簡單,但更多的公司存在著諸多股權變動,在股權分置改革中,證監會要求有全體非流通股東同意改革的協議,但是如果出現股東不見蹤跡的情況,如何讓他們同意方案,是個很現實的問題。 她建議,證監會可以以《通知》的形式,有針對性地規定解決辦法,比如通過催告程序要求這些股東來登記。若規定時間不來,則證監會可以采取豁免等措施完善其中的操作。 其次,對于上市公司和大股東如何遵守承諾的問題,宣偉華建議,證券交易所和登記結算公司應對這些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承諾期內予以鎖定,此謂事先防范。而到了事后出現違背承諾的情況下,應由有關部門責令其重新回購。 第三,相關法律法規也要就基金為什么有投票權的問題加以補充完備。 宣偉華認為,包括基金、保險資金、QFII、企業年金等在內的機構投資者,到處行使投票權。她表示,“無論在基金合同,還是在基金法中,都沒有任何關于基金管理人可以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投票的條款。但現在,基金管理人確實在代為行使投票權,這個很奇怪。我建議修改基金合同的內容格式,或者由證監會在專門的《通知》中予以規定。” 金信證券研究所所長李康提出,股權分置改革是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第二次革命,是一種內涵式的發展,他建議政府應有所作為,創造良好的環境,比如,股權分置改革應當設立限定條件,改革后的總股本不超過此前的總股本,要防止變相增發,變相擴容。他建議,應該將股權分置改革問題和基本法律問題的修訂結合起來。通過政府的統籌,使股權分置改革達到理想的效果,畢竟股權分置是政府作用的產物,現在是“解鈴還須系鈴人”。 也有學者對證監會在股權分置改革中的主導地位提出了質疑。同濟大學法律系教授劉春彥表示,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應該由全國人大制定《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特別措施法》。他認為,隨著我國法治的不斷完善,中國證監會的權力應該回歸全國人大,而且股權分置改革涉及國資委等多個政府部門,只有全國人大出面才能協調各方的關系。 上海證券交易所法律部總監陸文山表示,股權分置是個階段性的歷史問題,對當前的改革也要歷史客觀地看待,要用相對特殊的辦法解決其中的法律問題。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