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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將成為混業經營主要模式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05日 07:48 中國證券報

  證券市場的繁榮發展,或者是銀行業收入的萎縮,是金融混業經營的直接動因。為了滿足監管和風險控制的需要,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自然而然地成為首選。金融控股模式將是中國金融混業經營的發展方向。銀行是金融控股中最為重要的業務,銀行與證券最具有互補性,缺少銀行業務的金融控股很難算得上真正的金控。以目前中國銀行業與證券業的現實狀況來看,目前資本市場狀況尚不足以產生令銀行業發展金控的動力。由于缺少了銀行的參與,我國目前的金控大部分停留在一種企業資本跑馬圈地式的金融資源控制階段,還沒有真正帶
來“一站式”的金融服務

  眾所周知,金融制度的變革不只是牽涉到金融產品而已,是更高層次的金融創新,對一個國家的金融發展影響巨大。我們認為,中國未來混業經營的模式將是金融控股公司(簡稱金控)。但目前我國資本市場尚不足以刺激銀行業產生發展金控的動力,更多的是一種產業資本跑馬圈地式的金融資源控制過程。本文僅以美國和日本為例,對歐美國家發展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的背景進行簡單分析,最后討論對我國發展金控的一些值得思考的問題。

  金融控股公司的定義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業混業經營的一種方式之一,是西方國家金融自由化、市場競爭和現代信息技術在金融業廣泛應用的產物。發達國家金融制度創新與有關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是推動金融控股公司發展的重要因素。

  金融控股公司又叫做金融控股集團,最先出現在美國,其前身是銀行控股公司。2003年9月1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召開了金融監管第一次聯席會議,會議通過的《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中,其定義是:“在同一控制權下,完全或主要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中至少兩個不同的金融行業提供服務的金融集團”。這與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國際證券聯合會、國際保險監管協會三大國際監管組織支持設立的金融集團聯合論壇1999年發布的《對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原則》對金控的定義一致。

  實際上,除了上述三大主要金融業態外,國內還有信托、期貨、基金、信用卡、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因此金控的控股業態其實不局限于上述三類。

  金融控股公司最主要的特點是集團混業,經營分業。從國際范圍來說,分業經營體制就是:一個法人,一塊執照,一種業務,混業經營全能銀行模式是:一個法人,多塊執照,多種業務;而金融控股模式是多個法人,多塊執照,多種業務,即在一個法人金融集團公司內有多個法人子公司。子公司統一控制在一個母公司之下,但彼此之間實行完全的分業經營,完全的分業管理。金控是國外最流行的混業經營模式,也符合國內一直提倡的分業監管的政策,我們認為金控將是我國金融混業經營的方向。

  金融控股公司的經營優勢:整個集團資金使用效率提高,可以充分發揮資本控股權;金融控股公司利用不同子公司稅負差異進行合理避稅;整個集團整合在同一品牌之下,信譽外溢;集團內部不同金融機構之間通過信息共享、客戶共享可以產生多方面的協同效應,整個金融資源得以集約化利用。

  此外,國外金控公司的相關法律都給予金控公司一些非金控公司所無法享有的優惠,例如:透過連結稅制提供策略性的財務操作,以壽險策略性的虧損或是銀行沖銷呆帳來抵稅,但是相對的,金控組織架構本身對風險有著放大的作用,因此金控公司的風險管理成本也很高。

  美、日金控發展歷史根據有關資料統計,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金融業都屬于混業經營,即允許銀行或銀行的附屬子公司從事證券業務,只有中國禁止混業經營。

  從金融發展史來看,20世紀30年代前,歐美國家的金融業基本是混業經營的。1933年,面對大危機期間銀行類金融機構的大量倒閉,為了防范金融風險,美國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強制對銀行、保險、證券等業務的分業經營,形成了以美國為代表的分業經營與以德國為代表的全能銀行混業經營兩種體制共存的局面。下面我們僅以美國和日本為例,介紹國外金控的發展狀況。

  美國金控的發展1927年,美國的《麥克弗登法案》限制了注冊銀行跨州經營或設立分行,因此美國銀行多以多銀行控股公司(Multi- B H C )形式規避此一限制,進行跨州的金融服務。隨著戰后證券市場的發展,金融投資活動日益多樣化,證券市場收益越來越具有吸引力,又由于通貨膨脹的原因,市場利率有時明顯高于受管制的存款利率,導致存款大量流向證券市場,造成銀行業經營狀況惡化。道瓊斯指數在1949年6月至1966年1月這一戰后時期內上升了487%,而在1956年3月12日突破了500點大關,也正是在這一年,美國頒布《銀行控股公司法》,允許了商業銀行通過銀行控股公司形式設立附屬證券機構從事證券業務,不過仍對多銀行控股公司的擴張進行了限制,因而單一銀行控股公司得到了大發展。1970年,美國通過《銀行控股公司修正法案》為銀行控股公司擴大地域范圍和經營領域提供了便利,為銀行控股公司健康發展提供渠道。1984年允許商業銀行承銷商業票據、市政債券、抵押擔保債券;1989年允許商業銀行承銷股票,至此美國的金融混業經營限制實際上已經解禁。1995年又通過了《金融服務競爭法》、《美國金融改革方案》進一步對銀行從事證券和保險業務的限制予以放松,1998年美國頒布《金融服務業法案》,徹底消除了銀行、證券、保險業之間相互分離的障礙,創造了金融控股公司(FHC)這一新的法律范疇,也就是在1998年,花旗銀行與旅行者集團以控股公司的形式合并組建了新的花旗集團,開創了金融混業并購的先河。隨后,1999年11月美國通過《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正式放棄金融分業制,確立混業制。該法案使得美國人可以通過一個帳戶下得到信用卡、保險、外匯、基金、證券、各種貸款下的所有金融服務,徹底拆除了1933年起橫亙在金融業務之間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障礙。

  日本金控的發展在1945年,日本的金融業基本由10大財閥控制,為了打破這一局面,日本通過《禁止壟斷法》對純粹型的控股公司加以禁止,1948年《證券交易法》確立了分業經營的體制。日本的金融混業經營是以銀行業的需求為背景的。戰后日本經濟在低利率水平和嚴格控制貨幣供應量政策的支持下獲得迅速發展。但是,1974年之后,隨著日本經濟增長速度的放慢,經濟結構和資金供需結構也有了很大的改變,企業對資金的需求逐漸降低,特別是在企業自有資金增加后,企業更多地轉向依賴內部積累。1973年-1974年經濟危機過后,日本政府為刺激經濟增長,財政支出日漸增選增加,政府成為當時社會資金最主要的需求者,1975年,日本政府自1965年后第二次發行赤字國債,隨后國債規模越來越大。在國債大量發行的情況下,這必將引起國債貨幣化,造成通貨膨脹。全面回收國債,日本銀行顯然已無力承受,不回收國債,商業銀行則無力承受國債的低利率,必將導致國債發行困難,因此引入國債利率的市場化發行方式勢在必行。隨后到1980年,日本實行了存款利率自由化,利率市場化帶給銀行的壓力十分沉重,利率的市場化導致銀行需要更多的收入渠道來滿足其生存和發展,同時利率市場化也要求市場上有大量的融資工具可供使用和比較。1981年,日本修改了《銀行法》和《證券法》,分業經營體制有所松動,證券與銀行之間的業務屏障逐步消失。1996年日本首相橋本龍太郎進行金融大改革,實行金融自由化,金融控股公司全面解禁。1997年12月通過《金融公司解禁整備法》、《銀行控股公司創設特例法》給予金控法律上的認可;1998年《金融體系改革一攬子法法案》,允許各金融機構跨行業經營各種金融業務。

  綜上所述,隨著經濟的發展,由于金融環境的快速變遷,創新金融商品的不斷出現,銀行的存款比重將不斷在下降,而企業年金、債券、基金、保險、證券等非銀行貸款類的金融資產比重將增加,直接金融比率大幅上升。這將導致商業銀行資產占全體金融機構的資產比率的下降,股票、債券、基金等高流動性與高利率的金融商品,漸受各單位的青睞,這是促使各國金融混業經營的主要原因。而為了滿足監管和風險控制的需要,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就自然而然地成為了首選。我們認為,證券市場的繁榮發展或者是銀行業收入的萎縮才是金融混業經營的直接動因,而客戶的需求并不是促使金融混業的主要原因。對中國金融控股發展的思考目前我國發展混業經營的市場動力不足。金融分業與混業是人們根據當時的經濟發展狀況和金融行業的特點做出的規定。法律方面,目前《商業銀行法》和預計修改后的《證券法》中對混業經營留下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的空間。實際上,科學技術的新發展所帶來的生產和資本的國際化趨勢是實行混業經營的經濟上的外在因素,但源自于市場壓力而引起的金融創新是推動西方國家紛紛由分業經營走向混業經營的直接動力。

  在眾多的金融業務當中,銀行和證券是具有最明顯互補性的兩大業務,金控的成功與否的因素之一就在于其業務是否具有互補性,這才能夠產生避稅的效果。而另一方面,從服務的便利與否考慮,也必須有銀行加入,金控才能將各業務結合得更加緊密。缺少了銀行的金控只能構建成一個松散的企業集團,頂多提供給一些機構客戶較多的金融服務。

  然而,對于商業銀行而言,只有當資本市場的地位影響到銀行業地位,才可能產生銀證混業經營的需求。以目前我國資本市場的規模與地位來看,我國發展金控動力不足。目前美國僅紐交所的股票市值多年一直與美國GDP總量相當,且相當于美國的銀行存款總額的200-300%,而滬深兩個交易所的股票總市值占我國GDP或銀行存款總額的比重都還不到30%。除了證券業萎靡不振多年,我國其他金融資產也不成氣候,金融創新產品極度缺乏。銀行業方面,為了拯救病入膏肓的銀行業,存貸款利率嚴格受到限制和保護,銀行業本身對增加利差收入以外的其他業務收入的需求不大。而令監管層的官員們真正頭疼的是銀行業的壞賬問題,若資本市場將銀行存款都吸引了去,壞賬累累的中國的銀行業將面臨嚴重危機。

  金控將是我國混業經營的發展方向。雖然目前條件尚不成熟,但我們認為,隨著WTO之后外資銀行的進入,以及金融產品的日益豐富,中國資本市場的地位必將越來越高,銀行的經營壓力必將隨之顯現,金融混業是大勢所趨,有遠見的銀行應做好準備。

  金控的子公司統一控制在一個母公司之下,但彼此之間實行完全的分業經營,完全的分業管理。金控是國外最流行的混業經營模式,也符合國內一直提倡的分業監管的政策,我們認為金控將是我國金融混業經營的方向。

  在2002年12月5日,經國務院批準,中信控股有限責任公司正式掛牌成立,這是我國第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以國務院特別批準設立中信控股來看,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很可能將是中國未來金融混業經營的發展方向。

  美國從1986年特別批準摩根承銷股票,到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美國混業經營從試點到全面解禁,花了13年時間。一般而言,制度的模仿和學習所花費的時間比創始者要短,因此我們估計中國花費的時間可能會短一些。

  實現金控的主要機構將是金融機構,而非企業集團。盡管目前我國的銀行業對發展金控并不感興趣,但我國的企業集團發展金融控股公司的動力卻很足,只不過其目的通常是為集團的實業擴張融資,而不是為了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務,更不是企業集團原有的金融業務有什么經營壓力。從監管層的角度來看,大都認為應限制產業資本對金融機構的控制,例如:現任匯金公司總經理,曾經擔任人民銀行研究局局長兼金融研究所所長謝平曾著文認為:“企業集團對金融機構投資不受限制,因此這類金融控股公司發展較快。……由于不像金融機構那樣受到嚴格的監管,并且其投資者均為實業經營機構,因此此類金融機構蘊含著相當的風險”。央行副行長吳曉靈也認為:“最適于實踐金融控股的,應該是金融機構,因為他們需要也更能夠發揮金融控股公司整合金融資源的優勢。”

  綜上所述,我們對中國金融混業經營有如下判斷:證券市場的繁榮發展,或者是銀行業收入的萎縮才是金融混業經營的直接動因,而為了滿足監管和風險控制的需要,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就自然而然地成為了首選,金控模式將是中國金融混業經營的發展方向。銀行是金控中最為重要的業務,銀行與證券是最具有互補性,缺少銀行業務的金控很難算得上真正的金控。以目前中國銀行業與證券業的現實狀況來看,目前資本市場狀況尚不足以產生令銀行業發展金控的動力。由于缺少了銀行的參與,我國目前的發展金控大部分停留在一種企業資本跑馬圈地式的金融資源控制階段,還并沒有真正帶來“一站式”的金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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