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陳悅
管理層日前曾發出《關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要求試點上市公司、公司非流通股股東、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律師事務所及其指定的律師應當簽訂保密協議,明確約定在公司被確定為試點公司前協議各方不得泄露改革的相關事宜。然而事實證明,部分試點公司股價提前大幅異動正表明了保密協議的約束力度
還不夠。由于試點公司在正式確定為試點公司前,涉及到充分知悉“內部信息”的各路靈通人士,事后較難找出泄密的“罪魁禍首”。
股權分置改革試點進程中,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尋求充分溝通,從而獲取流通權,被市場視為公平的博弈。但是現在看來,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的博弈只是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博弈形式的一種。提前獲取泄密信息的“內部人”與信息渠道狹窄滯后的普通中小投資人之間的喪失公平原則的博弈。由于在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的溝通過程中,流通股股東具備充分的否決權,所以相對來說能盡最大努力來維護自身權益。但是,在公司重大信息的博弈中,中小流通股股東就完全不具備主動權。
所以,對一些股價在未出臺方案前就出現脫離常情的大幅異動狀況,監管機構是否能成立專門的督查部門予以實時跟蹤監控呢?對可能存在的利用信息渠道暢通而牟取短期暴利的違法違規行為,可作為案例典型予以重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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