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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等發布通知 補充解釋紅利稅減征政策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28日 07:41 中國證券報

  記者尹濤 北京報道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關于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補充通知》,對個人所得股息紅利所得減免稅政策有關執行口徑做了進一步解釋。

  補充通知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5]102號文)下發之日后(含當日)上市公司實際派發的股息紅利所得,按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

  符合上述規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紅利全額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可按規定的減稅政策將多扣繳的稅款退還個人投資者;稅款已繳入國庫的,由財稅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退稅,并由扣繳義務人退還個人投資者。

  對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減按50%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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