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軍
如果從管理層角度看,目前正在實施的方案,是一種自下而上、非連續性叫價和分類表決的方案,但這類方案存在很大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激勵缺陷
如果說對非流通股股東參與股權分置改革的激勵,可以依靠政府行政命令來保證的話,那么目前正在實施的試點方案,并不能充分保證對流通股股東和廣大投資者積極參與全流通過程的激勵。由于制定方案的主動權在非流通股東,因此,他們提出的方案,不可能過多照顧流通股股東利益,這一點對國有大股東尤其如此。即便在有關部門的壓力下勉強提出方案,其方案也會離流通股股東的補償預期很遠。對此,流通股股東最簡便的應對之策就是賣出股票。因此,采取這種方式解決股權分置問題,不僅會使方案取得一致的時間拖得很長,而且會造成股價加速下滑。
第二,叫價機制的非連續性,將使方案無法操作
當非流通股股東“叫價”后,流通股股東如何還價?流通股股東顯然不可能在非流通股股東提出的方案基礎之上,進行修改,然后再在取得法定人數同意后,反饋給非流通股股東。因此,流通股股東只能對方案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投票來表達意見,這樣一來,非流通股股東需要叫價多少次,才可能讓大多數流通股股東認可?如果按上述程序解決1400多家上市公司的股權分置問題,將需要多少時日?浪費多少資源?
第三,由于分散的流通股股東沒有積極性用手投票,因此,非流通股股東完全可以通過和一些機構類流通股大股東串謀、或自身購買流通股取得流通股股東身份等方式,影響流通股股東的投票結果,并以此來促成有利于自己的全流通方案獲得通過,因此,該方案存在極大被非流通股股東操縱的可能性。
第四,方案中的“全可流通穩定期”的價格、時間雙約束條款:非流通股股東在“解決股權分置方案”通過以后,如果流通股股價不能穩定在流通股利益界定價格之上一段時間(可規定實施后收盤價保持在流通股利益保護價格之上一個星期或一個月),則非流通股股東的股票,不能獲得“全可流通權”。
這一條完全是多余的。之所以出現這種規定,說明方案制定者并未真正理解為什么要解決股權分置問題。加入這一條款,不僅會使對“流通權”的定價更為復雜(因為這里的流通權是一種不完整的流通權),也將使股市轉入另一類的“股權分置狀態”。
因此,如果按這種思路解決股權分置問題是沒有出路的。
實際上,目前比較流行的其他替代方案,包括權證方案、復權全流通方案、縮股方案等,也大都因存在致命缺陷而不具有現實可操作性。
目前比較流行的權證方案有兩個變種:一個是華生提出的所謂“認沽權證方案”,該方案的缺陷主要體現在以下5個方面:缺乏體現公平性的理論基礎,實際上是一種更有利于流通股股東的擴股方案;不適用于所有上市公司。由于各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存在巨大差異,因此,不同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東的損益,也將表現出巨大差異;在權證折股退出之前,只有當股票價格下降到充分低時,增量資金才會進場,因此流通股股東獲得的流通權對價,可能會過大;會使股價巨幅波動,從而不利于政府控制局面。
第五,由于前后股權數變動較大,因此不利于以后實現H股、B股和A股股權統一。
另一種權證方案是所謂“流通權權證”方案,即首先向所有流通股股東,按持股比例發放流通權權證,流通權權證的數量等于該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數量。如果非流通股股東要想獲得一定數量股票的流通權,其必須(向流通股股東)購買同等數量的流通權權證,從而形成一個權證市場。
這種全流通方案表面上看,是一種非?茖W的全流通方案,但它忽略了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激勵問題。一方面,非流通股股東根本不會有積極性拿出現金,向流通股股東購買流通權權證,結果會導致權證價格偏低;另一方面,由于流通權證的價格低于流通權對價,流通股股東也沒有積極性,以低價賣出流通權權證,從而會使股權分置問題一直拖延下去。
對于復權全流通方案,其激勵問題比“流通權權證”方案還要嚴重。
最后,對于以凈資產為參照物的所謂“縮股”方案,則完全是一種非市場化的定價方案,明顯缺乏令人信服的理論基礎。
另外,我們也應徹底摒棄那種試圖利用“縮股”來實現股指虛高的掩耳盜鈴式的想法——這是一種面對市場的致命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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