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鳳岐:《公司法》、《證券法》修改將為中小板創新解開枷鎖
本報記者 蔣飛 發自深圳
中小企業板作為主板市場中的獨立板塊,創立一年來已有50家企業上市,為國內中小企業進行股權融資開辟了通道。然而由于中小板的制度建設沒有脫離主板市場的法律框架,
現有法律、法規的不足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業利用中小板進入資本市場。隨著股權分置改革的深入,中小板的全流通問題將最終得到解決,而法律創新問題則更加突出地成為中小板向創業板過渡過程中一道需要跨越的障礙。
日前,北京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中心主任曹鳳岐接受《第一財經日報》專訪時表示,有關部門正在對《公司法》和《證券法》的修改積極工作,而這兩部法律的修改有望為中小企業板的創新留下法律空間。
上市門檻有望降低
《公司法》和《證券法》是我國規范和股票發行及上市交易最主要的兩部法律,目前中小企業板創新不足,主要是受制于這兩部法律以及據此產生的主板交易規則。在《公司法》方面,要求申請上市的公司資本規模不能低于5000萬元,必須連續3年贏利,技術、專利等無形資產作價出資不能超過注冊資本的20%等。
曹鳳岐表示,中小企業規模有限,且多為民營和中小型國企,目前主板的上市門檻對于中小企業過于苛刻。有鑒于此,新的《公司法》將原則性地放寬對中小企業的限制!啊豆痉ā肥侵笇缘姆,因此,十分具體的規定可能不會出現,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修改后的《公司法》將為降低中小企業上市融資的門檻留下空間,再由其他的法律法規以及中小企業板的上市規則來體現!辈茗P岐說,“比如股本規模將適當下調,對持續盈利的要求改為有經營記錄等等。”
投資機構退出應獲松綁
《公司法》中有關發起人股3年內不得轉讓的規定,是除了非全流通以外影響中小企業投資資金通過IPO退出的主要因素。曹鳳岐認為,有關法律的修改應著眼于區分中小企業的發起人與通過私募進入中小企業的投資資本,既控制中小企業上市套現的風險,又不影響風險投資的退出渠道。
曹鳳岐表示,出于保證公司持續經營、控制套現風險的考慮,企業發起人應當在公司上市后繼續持股一定時間,目前《公司法》規定的發起人股3年內不得轉讓是有必要的。但是風險投資從本質上來說要求靈活的退出機制,3年的資金沉淀期對這些資本來說過于漫長;另一方面,在國內投資的風險投資機構進入中小企業的時間往往是在企業的初步成熟期,其獲得公司股權時往往也有一定的溢價。因此,應該在制定相關法律時對這一問題給予考慮。
曹鳳岐認為,隨著股權分置改革的深入,中小板全流通的問題將很快得到解決,從而為風險投資的退出掃除了一大障礙。在此基礎上,可以對企業發起人股和通過私募等方式進入企業的策略股東持股加以區別,對前者仍然采取3年禁止轉讓和流通的限制,對后者則可以縮短禁售期。
健全退市機制是關鍵
中小企業板要發揮融資功能服務于中小企業,降低門檻和向創業板發展是一條必須走的道路。但是曹鳳岐強調,在考慮中小板創新問題時,必須關注和健全板塊的退市制度,被市場拋棄的劣質公司應及時安排退市,以保證中小板的健康發展。
“比如有學者提到在中小板考慮試點發行上市注冊制度。這種制度相比于目前實行的審核制度,是一種非實質性的和程序性的審批。但是在目前實行它的條件不成熟,首要的一點就是我們的退市機制很不完善!辈茗P岐說,“這個時候如果沒有一套市場化的和能夠得到堅決執行的退市制度,最終的結果很可能是讓這個板塊繼承過去主板市場的積弊!
就以上原因,曹鳳岐提出,中小板在考慮創新時應同時解決退市難題等主板積弊,并建立終身保薦制度,強化保薦人的監督作用!斑@個問題實際上不是法律不成熟,關鍵是我們的市場制度不合理,或是執行不堅決。中小板要創新,法律創新是重要的,同時也需要其他配套制度的完善和市場條件的成熟!辈茗P岐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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