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聚焦股改五法律盲區 建議盡快出臺股改指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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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27日 01:56 每日經濟新聞 | ||||||||
建議盡快出臺股權分置改革指引,以明確市場諸多疑問 岳敬飛 每日經濟新聞 25日,由上海市法學會、上海市律師協會舉辦的“股權分置法律問題研討會”在滬舉行。這是國內法學界第一次就股權分置改革中存在的法律問題進行大規模討論。
會上,來自法律實務界和資本市場的多位專家激烈交鋒,股權分置改革中的五大法律盲區顯山露水。 股權分置改革指引缺失 第一大盲區就是沒有一個統領股權分置改革的政策,讓投資者無法預期股權分置改革將造成怎樣的影響。 著名證券律師、上海市律師協會證券期貨委員會副主任宋一欣表示,“現在的局面很混亂,政策的主導作用不能由市場博弈來取代”。他提出了自己的建議:“證監會應該盡快制定出臺《股權分置改革指引》。在這個《指引》中規定股權分置改革的方案,如送股、縮股、權證、派送現金等等;同時公布對價支付的參考標準。此外,在法律上存在瑕疵的非流通股(如被抵押、質押或用于擔保的股權)在股權分置改革中應當如何對待,也該予以規定。” 金信證券研究所所長李康表示,股權分置改革應是靈活博弈、重復博弈,應有主導這場改革的部門確立一個等式,即:股權分置改革之前的總股本小于等于改革之后的總股本,防止利用股權分置改革搞擴容,造成市場恐慌。李康說,“這樣做,可以讓投資者對股市的發展有個預期”。 君之創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投資總監李躍也認為,決策者應該給投資者一個明確的政策導向,讓大家作決定時能有預期。 股改程序是否合法 君澤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周代春認為,現在進行的股權分置改革,是否具備程序正義,值得關注。 周代春說,“股權分置改革是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之間的博弈。股東與股東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為什么要通過上市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來解決呢?前面兩批試點,都是以董事會決議的形式提出改革方案,再提交股東大會討論。問題是,方案是非流通股股東提的,董事會為何要決議公告?董事會成了非流通股股東的代言人,成了他們打工的。此外,還有一個嚴重的問題是,支付給保薦機構的相關費用居然由上市公司來埋單,這里面也有問題。至于清華同方,居然用上市公司的公積金來作為對價支付,這就是程序不合法的一個活生生的例子。照理說,對價是應該由非流通股股東來支付的。” 對于周代春的看法,現任證監會發審委專職委員、瑛明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陳瑛明卻并不贊同。陳瑛明說,“股權分置改革解決的是未上市股份的上市問題。必要的程序是,作為股票發行人本身的上市公司,其董事會有責任提出方案,然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準。這里面的程序沒有問題。” 如何確保非流通股股東一致同意 國浩律師集團事務所合伙人宣偉華表示,股權分置改革的方案如何確保非流通股股東一致同意,這個問題不得不正視,并加以解決。 宣偉華說,像首批試點的金牛能源,非流通股股東只有一家,三一重工非流通股股東構成也比較簡單。但是,未來進行股改的上市公司,其非流通股股東構成非常復雜。過去一段時間,有許多個人專門設立公司,通過司法拍賣購得非流通股,豪賭其全流通后會升值。現在,這些為了拍賣而設立的公司早已人去樓空,如何讓他們同意方案,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 宣偉華建議,“證監會可以以《通知》的形式,加以規范指引,有針對性地規定解決辦法,比如通過催告程序要求這些股東來登記。若規定時間不來,則證監會可以采取豁免等措施完善其中的操作。” 違背承諾怎么辦 此外,包括三一重工在內的數家已經實行股改的上市公司,都作過諸如一定時間內不減持的承諾。假如這些公司違背承諾、大量減持,如何保護投資者利益? 上海世基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葉國標認為,“很多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東都作了各種各樣的承諾。有多少承諾,就會產生多少法律問題。假如這些非流通股股東違背承諾提前拋售,如何解決?世基做過一個調查,很多投資者不看好股市的前途,是因為這些不明確的預期。” 宣偉華建議,證券交易所和登記結算公司應該對這些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承諾期內予以鎖定,這是事先防范。將來,假如仍出現違背承諾的現象,應由有關部門責令其重新回購。如果拋售行為造成股價下跌,是否會產生虛假陳述問題,由誰來認定拋售股票的非流通股股東的責任,這都值得商榷,應該予以規定。 基金為什么有投票權 機構投資者的表決權,尤其是基金的表決權問題,也引起了法律專家的高度關注。 宣偉華認為,包括基金、保險資金、QFII、企業年金等在內的機構投資者,到處行使投票權。法律依據在哪里呢?這些機構甚至左右了股權分置改革的命運,要警惕機構投資者和大股東相互勾結、侵害流通股股東利益的行為。 宣偉華表示,“無論在基金合同,還是在基金法中,都沒有任何關于基金管理人可以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投票的條款。但現在,基金管理人確實在代為行使投票權,這個很奇怪。我建議修改基金合同的內容格式,或者由證監會在專門的《通知》中予以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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