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董硯龍 北京報道】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補充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關于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補充通知》,對此前下發的個人所得稅股息紅利所得減免稅政策有關執行口徑問題進行明確。
財政部曾于6月13日發出通知,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并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但政策出臺當日進行派息等情況是否能夠按照新規進行調整引發市場疑問。
對此,補充通知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文)下發之日后(含當日)上市公司實際派發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財稅【2005】102號文規定的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
補充通知規定明確,符合上述規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紅利全額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可按財稅【2005】102號文規定的減稅政策將多扣繳的稅款退還個人投資者;稅款已繳入國庫的,由財稅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退稅,并由扣繳義務人退還個人投資者。
對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補充通知稱,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減按50%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據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還于當日發布了《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退庫的補充通知》,要求扣繳義務人已按股息紅利全額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并已將稅款繳入國庫,應當辦理退稅的,扣繳義務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