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補充通知對個人股息紅利減免政策作出解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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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25日 09:25 金時網·金融時報 | ||||||||
本報北京6月24日訊 記者 李俠 報道 為進一步規范股息紅利稅收政策,加強稅收征管,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今天就個人所得稅股息紅利所得減免稅政策有關執行口徑問題發出了通知。 通知說,財稅[2005]102號文下發之日后(含當日)上市公司實際派發的股息紅利所得
對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減按50%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又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人民銀行今天就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退庫發出通知。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補充通知》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已按股息紅利全額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并已將稅款繳入國庫,應當辦理退稅的,扣繳義務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原繳款書,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并在“收款單位”欄填寫扣繳義務人名稱;人民銀行國庫部門按規定辦理退庫,將應退稅款退至扣繳義務人賬戶;扣繳義務人根據現行的結算規則及時退至納稅人賬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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