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稅局、人行發布補充通知
6月13日后發放的紅利個稅減半
【本報訊】(深圳商報駐北京記者宋華)6月13日頒布實施的股息紅利稅減半的通知,令人興奮的同時也留下了疑問:具體執行究竟從哪一天開始?財政部與國稅局24日聯合發布
相關補充通知對此給出了答案:股息紅利稅減半通知下發之日后(含當日)上市公司實際派發的股息紅利所得,執行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對于符合規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紅利全額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必須將多扣繳的稅款退還給個人投資者。
財政部、國稅局聯合發布的通知規定了個人所得稅股息紅利所得減免稅政策有關執行口徑。通知規定,財稅[2005]102號文(即6月13日頒布實施的紅利稅減半通知)下發之日后(含當日)上市公司實際派發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財稅[2005]102號文規定的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符合上述規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紅利全額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可按財稅[2005]102號文規定的減稅政策將多扣繳的稅款退還個人投資者;稅款已繳入國庫的,由財稅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退稅,并由扣繳義務人退還個人投資者。對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財稅[2005]102號文規定,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減按50%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對于如何向符合相關規定的個人投資者退稅,財政部、國稅局、人行同時發布了《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退庫的補充通知》。通知規定,按照財稅[2005]102號和24日發布的有關補充通知(財稅[2005]107號)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已按股息紅利全額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并已將稅款繳入國庫,應當辦理退稅的,扣繳義務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原繳款書,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人民銀行國庫部門按規定辦理退庫,將應退稅款退至扣繳義務人賬戶;扣繳義務人根據現行的結算規則及時退至納稅人賬戶。
作者:深圳商報駐北京記者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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