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官員解讀《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
本報訊 記者謝若閑報道:國資委官員日前就17日下發的《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接受記者采訪時強調,“提出國有控股股東要研究確定最低持股比例的原則要求所傳遞的信息是,要保證國有資本的控制力及國有股東的控股地位。”因此,“國有股股東所持有的股份雖然獲得了流通權,但為了
保證控股地位所必需的股份應繼續持有”。
保護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是主線
6月17日休市后,國資委下發《意見》。這是繼5月30日中國證監會、國資委聯合發布《關于做好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之后,國資委就股權分置改革下發的“第二道金牌”。作為國資委的第二次表態,《意見》中最大的亮點就是對股權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的最低持股比例作出了要求。
國資委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強調,《意見》的目的是要給市場一個明確的信息:在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以及國民經濟基礎性和支柱性行業中,國有資本在一定時期內還要保持較高的控股比例,以保證國有資本的控制力;對屬于控股股東主業范圍,或對控股股東發展具有重要影響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也要在一定時期內保證國有股東的控股地位。
因此,“國有股股東所持有的股份雖然獲得了流通權,但并不意味著這些股份都會馬上上市出售,其中為了保證控股地位所必需的股份應繼續持有。”《意見》第五條還提出,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后,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國有股股東可以通過從資本市場增持公司股份等手段,鞏固和增強自身在上市公司中的控股地位,確保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目標的順利實現。
該負責人強調,切實保護各類投資者特別是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貫穿《指導意見》前后的一條主線。
國企資金入市尚需等待
而異于以往國有企業不得炒作股票的監管要求是,《意見》同時也打開了允許國企資金名正言順進入股市的閘門。
現行《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雖然沒有任何司法解釋就何為“炒作”作出具體的明確規定,但國企和國資控股的企業由于此條限制,一直以來都無法名正言順將其資金投入股市。
4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財經委副主任委員、證券法修改起草組組長周正慶,就首次提交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在北京接受媒體聯合專訪時曾透露,在征求意見中,各方面一致認為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是否允許買賣股票問題,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法律和法規規定。因此,將《證券法》第七十六條修訂為“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6月16日,證監會公布了《關于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在股權分置改革后增持社會公眾股份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規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在股東大會通過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后,可通過二級市場增持流通股。
隨后發布的《意見》第五條也明確規定:“股權分置改革完成一定時期后,國有股東所持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最低持股比例需要調整的,應根據本意見和有關監管要求規范、有序進行。必要時,國有股東可以通過從資本市場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鞏固和增強自身控股地位,以保證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目標的順利實現。”
雖然設定了“股權分置改革完成一定時期后”以及“必要時”這兩個前提,但國企資金名正言順進入股市的閘門終于打開了。
目前,《證券法(修訂草案)》尚在全國人大審議階段,但證監會和國資委已經提前為國企資金入市亮了綠燈。
專家認為,雖然《意見》第五條明確了國企資金可以入市,但也要在“股權分置改革完成一定時期后”、以及《證券法(修訂草案)》通過、公布、生效之后。因此,國企資金入市,數月之后才見分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