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紅利稅不應減半應取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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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20日 14:30 證券導刊 | ||||||||
華林證券研究所副所長 劉 勘 國家財政部和稅總局出手救市,股息紅利稅暫減50%,也就是說過去個人投資者(流通股東投資者),在享有上市公司分紅時,必須繳納20%的股息紅利稅。現在根據[2005]102號《通知》精神,股息紅利稅暫減50%,既是個人投資者,繳納10%的股息紅利稅,從而減少了個人投資者分紅時的稅務負擔,相應提高了投資收益率水平,理應構成個人投資者的利好作用
筆者曾經調查過一般個人投資者,尤其是地處區域經濟相對不太發達地區的廣大中小散戶投資者,對繳納20%的股息紅利稅這一政策,只對一般人投資者(流通股東投資者)身上征收,而非流通股東在實施上市公司分紅時,不承擔20%股息紅利稅的義務。理由是企業法人投資股票的紅利所得稅直接沖減投資成本,無需交納紅利所得稅。那么為什么一般人投資者不能直接沖減投資成本?有些不公道,不少流通股東投資者并一定知道有如此的差別,當他們知道這樣的區別對待時,紛紛表示不符合“三公原則”,是歧視一般人投資者的稅務政策,要求一般人投資者與非流通股東,在20%股息紅利稅務政策上應該一視同仁。境外市場大多實行較低的稅務政策,如香港現金紅利和股票紅利均免交紅利稅。尤其A股市場因股權分割,造成流通股東投資者財富被驚奪和權益屢屢被侵犯,更應該消除對流通股東投資者的股息、紅利的重復征稅。 大家都知道非流通股東以不動產等資產形態,理論評估值每股一元作價入股。而一般個人投資者,在上市公司首發、配股、增發等以現金形式,并且以平均20倍以上的市盈率去認購股票。這樣造成了一般個人投資者與非流通股東出資成本巨大的差別,從而又衍生了投資回報率和投資回收周期的不同,也派發出不同價卻要同股同權的不同利的不公現象,極大傷害了一般個人投資者的投資積極性,這也是為什么要下決心解決股權分置問題被明確提出來的主要原因。 據統計股票市場15年來,累計派現總額為3106.79億(含稅),其中向流通股東派現758.92億,扣減20%的股息紅利稅后為607.14億,15年二級市場投資者累計現金紅利收益率為7.31%,而非流通股東獲得2347.87億,15年累計現金紅利收益率為39.67%,流通股東與非流通股東現金紅利收益率相差5.43倍。還有上市公司派發現金分紅時,交易時要作除息處理,這樣紅利收入被除權瞬間化為鳥有,使流通股東投資者不僅得不到任何回報,相反還要倒貼20%的紅利稅,以至派現越多損傷越大。如按2004年度流通股東獲得稅前現金紅利為286億,股票的價格以除權后的靜態價格(不考慮填權或貼權)計算,流通股東還要支付28.6億的紅利稅。 我們再看個股分紅案例,如2001年度用友軟件(資訊 行情 論壇)分紅方案為10派6元現金(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6000萬元,大股東王文京擁有55.2%的股份,分得現金紅利收入為3321元,非流通股東供分得現金紅利4500萬元,還不交20%股息紅利稅,值得注意的是,用友軟件非流通股東以8000多萬資產作價入股,而流通股東以首發價36.68元認購2500萬股,共出資現金9.17億,由于股東小只分得紅利1500萬元,還要交20%股息紅利稅。在2002年度該公司又推出10股轉2股派10派6元現金(含稅),這樣不到兩年時間非流通股東的出資如數收回,并且繼續以大股東身份控制著該公司的資源,而流通股東要收回9.17億現金投資,需要133年才能收回,與此同時還要繳納股息紅利稅,則需超過150年以上才能收回投資,足可見出資成本的巨大差別。稅收政策是調節社會收入不公的一個調節器,本應對非流通股東予以稅務負擔來調節,對處于絕對劣勢的流通股東,通過減免稅務負擔給以保護和扶持,可以說股息紅利稅是用反了。 華爾街有一句名言:保護散戶,就是保護華爾街,我們A股市場目前正在進行股權分置改革,在調整一系列股市政策時,要充分注意保護流通股東,就是保護中國證券市場。 所以講股息紅利稅收政策,暫以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稅方式來解決,恐怕難以被一般個人投資者接受認同,對當前低迷的股票市場構成利好的影響作用有限,還會被大打折扣,應該徹底取消紅利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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